证券结算的核心,是买卖双方能够按照约定条件足额、及时履行交收责任。因此,证券结算的风险,归根到底表现为交收责任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从形成原因来划分,证券结算的风险有四类: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1信用风险
来源:考试大 它是因交易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交收责任而造成的,这种无力履行交收责任的原因往往是破产或其他严重财务问题。信用风险可进一步分为本金风险和重置风险。如当一方不足额交收时,另一方有可能收不到或不能全部收到应得证券或价款,造成已交付的价款或证券的损失,这就是本金风险;违约方违约造成交易不能实现,未违约方为购得股票或变现需再次交易,因此可能遭受因市场价格变化不利而带来的损失,这就是重置风险。
例如.甲、乙为交收对手,T日以每股10元的价格成交1万股股票,约定T+1日交收。甲方在T+1日支付了乙方1万股股票,不料,T+l日乙方因出现严重财务问题而破产。经过执法机关处理,后来甲方索回了5万元债款,另5万元就无法追回。甲方因此遭受了乙方不足额交收而带来的5万元损失。除此以外,甲方预期该只股票在T+1日会跌至每股9元,本打算在T+1日收到价款后低价买进,但由于T+1日应收资金未入账,甲方因此又损失了1万元。乙方破产给甲方带来共计6万元的两种损失,其中5万元为本金损失,1万元为重置损失。
2流动性风险
它是因交易一方不能及时履行交收责任而造成的。同信用风险比较,流动性风险是交收的时效性不够而引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一般不会产生本金亏蚀,但会增大重置风险,给被违约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资产是讲求流动性的,如果所购得的证券或账面上的现金不能动用,会极大限制所有者的资产支配权并给其带来损失。实际生活中,如果一方不能及时交付证券或价款,造成其对手所得证券不能及时卖出,或者价款不能及时动用,被违约方往往为了保证其他合约的履行,而到市场上变现其他资产、拆借资金或证券,不仅被动且增大了成本。
来源:考试大 例如,甲方与乙方议定最迟在周三向乙方支付某项工程款10万元,甲方没有其他筹资渠道,只能于周一在证券市场上以10元价格卖出1万股A股股票,交收对手为丙。丙本应在周二向甲付款,不幸因某种原因只能迟延到周五。结果,周二甲未能按约向乙划款,这就是流动性风险。
3操作性风险
它是因结算运作过程中的电脑或人为的操作处理不当而导致的风险。过去实物股票运作中,由于手工处理较多,存在严重的操作性风险,特别当交易量突然增大时,极易造成交收延误。证券无纸化后,手工操作已大为减少,但不能忽视因电脑自身软、硬件故障而导致的结算延误。
4系统性风险
受上述三类风险的影响可能不止一、两个当事证券公司或当事人,有时可能对整个证券业、甚至整个经济领域产生连锁性的不利影响,这时候市场就会产生系统性风险。
来源:考试大 结算风险的大小与市场结算制度、结算系统软硬件配置、信用制度等方面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中央结算公司、证券无纸化、净额清算、货银兑付、滚动交收等都为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提供了组织与制度保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取中央结算模式,结算公司作为买卖双方对手保证交收,并采用净额清算和T十1交收制度完成与会员间的日常结算,对于控制结算风险起到了一定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现时证券商自律管理不严,存在一定数量的透支交易和其他非法经营行为,隐含着诱发信用风险的可能性;我国银行资金调度效率、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对结算速度产生不良影响;在技术系统快速发展过程中,系统性能也存在着一定的不稳定性,这些都给结算公司甚至市场带来了风险。当前防范结算风险,一要加强对会员备付金和证券账户的管理,防止出现买空、卖空;二要注重技术系统的改进和维护,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数据安全;三要建立市场风险基金。此外,还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增强市场参与者自律意识和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