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可回售债券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投资人可回售债券。该类债券的结构设计一般为前后两个时段,典型的结构如:5P 5、10P 10、7P 3、3P 2、4P 3等。投资人在第一个时间段结束时,可以有一次选择权,或者以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以原有的利率水平继续持有至第二时间段结束。如5P 5表示投资人可以选择在第5年末回售,或者持有至第10年末。

  2003年4季度,由于国内、国际的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市场预期中国经济将进入一个持续的加息周期。在强烈升息预期的背景下,传统的企业债券发行受到极大的挑战,尤其是对长期债券(期限大于5年)来说,发债方将承受较高的发债成本,一旦面临一个较长的利率下行周期,成本将显得非常高昂。

  为了打开局面,券商在企业债发行方面进行了许多创新。第一只创新的企业债券是2004年3月31日发行的10年期04通用浮动利率债券,在该期企业债券的发行过程中,首次使用了“5P 5”的投资人可回售权债券;随后在固定利率债券的发行过程中,也引入了这种结构,例如04国电(1)与04国电(2)的“7P+3”与“10P 5”结构。

  保底浮息债券。在加息预期下,一方面,投资者担心利率风险,所以这时候投资者更倾向于浮动利率债券;另一方面,充裕流动性使得利率将会阶段性出现下降走势。加息预期使得市场对当前发行固定利率债券的利率要求较高,提高了发行人的成本。

  所以发行人把这两点结合起来,采用浮动利率的形式,但加入了保底条款的设计。也就是说,企业债券在发行过程中,将固定利率债券与浮动利率债券的优势结合起来,出现了保底浮息债券的创新品种。

  目前市场该种债券的保底条款都保证企业债券年收益率在5%以上,大大提高了企业债券的投资价值,即使在市场存在加息(预期)的情况下对投资者也有较大的吸引力。2004年11月中旬,我国经历加息之后推出了第一只企业债券———河南高速企业债便是附保底条款的浮动利率企业债券。

  该含权条款的设计对于发行人和投资者都有益处:一方面,该类企业债的发行主体往往集中在投资周期长、需要资金量大的诸如交通、能源等这种企业,该类企业发行长期债券融资可以很好地配合其投资周期长、资金大的项目特点,而且还能节约大量的财务成本;另一方面,投资人选择该类债券,既可规避市场进入加息周期后利率上调带来的风险,又可确保今后利率下调可以有一个稳定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