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金融资产多样化,筹集社会资金,国家决定于1985年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内发行金融债券的开端。在此之后,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又多次发行金融债券,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也陆续发行了金融债券。1988年,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发行金融债券。l993年,中国投资银行被批准在境内发行外币金融债券,这是我国首次发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1994年,我国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当年仅国家开发银行就7次发行了金融债券,总金额达758亿元。1997年和199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部分金融机构发行了特种金融债券,所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不规范证券回购交易所形成的债务。l999年以后,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集中于政策性银行,其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金融债券已成为其筹措资金的主要方式。如l999~2001年,国家开发银行累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达l万多亿元,是仅次于财政部的第二发债主体,通过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占其同期整个资金来源的92%。2002年,国家开发银行发行20期金融债券,共计2 500亿元;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7期金融债券,共计575亿元。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发行30期金融债券,共计4000亿元;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3期金融债券,共计320亿元。2004年共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4 452.20亿元;2005年为6 068亿元;2006年为8996亿元。同时,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国家开发银行于2002年推出投资人选择权债券、发行人普通选择权债券、长期次级债券和本息分离债券等新品种。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在继续发行可回售债券与可赎回债券的同时,又推出可掉期国债新品种,并发行5亿美元外币债券。
近些年来,我国金融债券市场发展较快,金融债券品种不断增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央行票据。2002年,为实现宏观金融调控目标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9月24日将2002年6月25日一9月24日公开市场操作中未到期的正回购债券全部转为相应的中央银行票据,共1 937亿元。2003年4月22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行中央银行票据,至当年年底,共发行63期央行票据,发行总量为7 226.8亿元,发行余额3 376.8亿元;2004年共发行l00期央行票据,发行总量为15 071.5亿元;2005年共发行124期央行票据,发行总量为27 462亿元;2006年共发行97期央行票据,发行总量为36 522.70亿元。
2.证券公司债券。2003年8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3月1日核准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长城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42.3亿元。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004年末,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发行证券公司债券16.5亿元;长城证券公司发行2.3亿元;中信证券公司发行4.5亿元。2005年全年证券公司未发债。2006年中信证券发行了l期15亿元的债券。
3.商业银行次级债券。2004年6月24 13,《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2004年底,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共计发行748.8亿元;2005年共计发行1036.3亿元;2006年共计发行525亿元。
4.保险公司次级债。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该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利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的是,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5.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2004年lo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制定并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2005年广发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国泰君安分别发行了5期短期融资券,累计发行29亿元。
6.混合资本债券。2006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规定。混合资本债券是一种混合资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债券更加复杂。《巴塞尔协议》并未对混合资本工具进行严格定义,仅规定了混合资本工具的一些原则特征,而赋予各国监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本国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中国银监会借鉴其他国家对混合资本工具的有关规定,严格遵照《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原则特征,选择以银行问市场发行的债券作为我国混合资本工具的主要形式,并由此命名我国的混合资本工具为混合资本债券。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l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2006年,共有兴业银行和民生银行两家商业银行发行了总额83亿元的混合资本债券。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四项基本特征:(1)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发行之日起l0年后发行人具有1次赎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利率。(2)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时出现以下情况:最近1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l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发行人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复利。(3)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4)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待上述情况好转后,发行人应继续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延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将根据混合资本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