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础知识课堂笔记之第二章(四)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7-10

  第四节 我国现行的股票类型
  一、我国现行的股票种类
  (一)国家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公司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就折算成国家股。
  (二)法人股: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非上市流通的股份。
  (三)公众股:社会公众依法用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
  (四)外资股:1、境内上市;2、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向外国或我国的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
  法人股
  法人持股形成的是所有权关系,是法人经营自身财产的投资行为,但必须以法人登记
  如果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股份,就属于国有法人股,它是国有股权的一部分(另一部分为国家股)
  认购法人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通过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形式的资产出资,但这些资产必须进行估价
  公众股
  公众股的定义:社会公众依法用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
  在社会募集的情况下,除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外,其余股份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我国《公司法》规定,社会募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总数的 25% 。公司股本总额在 4 亿元以上的,这一比例为 15% 以上。
  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者
  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投资者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投资者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境外上市外资股
  构成: H 股、 N 股、 S 股、 L 股
  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
  二、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针对非流通股、2005年9月4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股权分置全面展开
  股权分置遵循三公原则,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原则基础上进行
  股权分置相关会议方案须经有与会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股票名称前加“G”,股改后原非流通股转成流通股12个月内不得上市流通转让,其满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超过5%,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择机进行新老划断,以后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公司不再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统一只发行一种股票——社会公众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