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证券公司的设立和主要业务
证券公司的定义:根据《公司法》规定,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不仅是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中介结构,也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一、证券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监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以及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0万
2、证券公司经营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一项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人民币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亿人民币。
(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1、行政审批程序
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
2006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三、创新试点证券公司的评审及持续要求
(一)申请条件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要求
2、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的处理
3、相关业务的专项审计
4、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符合的要求 ——六点要求
(二)评审程序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评审和持续评价
(三)管理分工
1、创新试点的评审——中国证券业协会
2、创新活动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3、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持续评价
(四)持续要求
1、持续满足申请试点的条件
2、建立相应的监督预警与补足机制
3、建立风险控制制度
4、公开信息披露
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四、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及持续要求
(一)申请条件
1、摸清风险底数
2、保证金独立存管
3、规范运作
4、公司治理
5、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6、财务指标要求——多选考点
(二)持续性要求
1、规范类证券公司应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2、规范类证券公司应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预警与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及有关财务指标持续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管理
五、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二)证券经纪业务
合法原则、效率原则和“三公原则”
(三)证券自营业务
(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六)融资融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