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属于一种金融衍生产品,与股票有很大的不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在于权证通常都有一定的存续期限。例如,五粮YGC1的存续期为2年,即自2006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目前剩余期限仅剩10天。过了存续期,未行权的权证将予以注销,此后权证将不复存在。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权证的时候,应充分了解权证的剩余期限。对于临近到期的权证,有两个关键的时点值得投资者特别注意,这就是“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
很多投资者把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混为一谈,以为权证的到期日就是其最后交易日,实际上二者并不一样。“最后交易日”指的是权证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最后一天,过了最后交易日,权证将不能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此时仍然持有权证的投资者将不能售出权证,只能选择是否行权。而“到期日”是指权证的存续期截止的日期。到期日过后,权证存续期终止,未行权的权证成为废纸一张,不再具备任何价值。
根据交易所颁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这里的前5个交易日包括到期日,也就是说,如果到期日为T,则T-5交易日即为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举例来说,五粮YGP1的到期日为2008年4月2日,其T-5交易日为2008年3月26日(本周三),此即为五粮YGP1的最后交易日。这意味着,3月26日之后,五粮YGP1将停止交易进入行权期,4月2日之后该权证将予以注销。
有些投资者不了解权证“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的区别,将“到期日”误以为是“最后交易日”,因而造成重大损失。举例来说,2006年12月15日,某投资者花费3万余元资金买入机场JTP1,当天没有卖出。原来,该投资者错把“到期日”2006年12月22日当成了“最后交易日”,以为要到22日之后权证才停止交易。而实际上买入权证的这一天正好就是机场JTP1的最后交易日。结果,12月15日后,该投资者无法出售手中的权证,只能选择是否行权,但是,由于机场JTP1处于价外,选择行权只会导致更大的损失,于是3万余元全部打了水漂。
类似这样的案例无疑给权证投资者敲响了警钟。由于权证风险较大,投资者在买入权证之前,一定要认真了解权证的基本条款,尤其要弄清楚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对于临近到期的权证更应该提高警惕。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发行人会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所以,购入权证,尤其是临近到期的价外权证的投资者一定要时刻留意发行人是否有发布提示性公告。
如果投资者在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当天仍然持有权证,则可以有两种选择:对于价内的认购(认沽)权证,如果负溢价较多,并且投资者看涨(看跌)正股未来的走势,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手中的权证,等到行权日行权;否则,就应该在当日适时售出手中的权证,防止日后遭受亏损。如果投资者在最后交易日之后仍然持有价内的权证,则一定要在“到期日”之前行权,否则“到期日”之后,权证将不再具备任何价值,这点必须引起投资者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