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表现出下列特点:
1.发行规模大幅增长,种类增多,发起主体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增多,基础资产涉及信贷资产、不动产{租赁资产、应收账款、收费项目等等。发行规模从2005年81.96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ll5·8亿元、2007年178亿元、2008年302亿元。①资产证券化发起人除商业银行和企业之外, 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均成为新的发起或承销主体。
2.机构投资者范围增加。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准许基金投资包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紧接着,6月份,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
3.二级市场交易尚不活跃。目前资产证券化产 品的投资主体主要是各类机构投资者,以大宗交易为主,通常采取买人并持有到期策略,导致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以2009年2月为嘲.资产支持证券托管数总 计49只,票面总金额为566.06亿元,但全月仅发生9笔交易,交易量为l0.69 亿元。
三、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
(一)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义
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是运用金融工程结构化方法,将若干种基础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相结合设计出的新型金融产品。目前最为流行的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主要 是由商业银行开发的各类结构化理财产品以及在交易所市场上可上市交易的各类结构化票据。它们通常与某种金融价格相联系,其投资收益随该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二)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别
1.按联结的基础产品分类,可分为股权联结型产品(其收益与单只股票、股票组合或股票价格指数相联系)、利率联结型产品、汇率联结型产品、商品联结型产品等种类。
2.按收益保障性分类,可分为收益保证型产品和非收益保证型产品两大类,其中前者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保本型产品和保证最低收益型产品。
3.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开募集的结构化产品与私募结构化产品,前者通常可以在交易所交易。目前,美国证券交易所(ANEX)有数千种结构化产品上市交易;我国香港交易所也推出了结构性产品。
4.按嵌入式衍生产品分类。结构化金融产品通常会内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衍生产品,它们有些是以合约规定条款(如提前终止条款)形式出现的;也有些嵌入式 衍生产品并无显性的表达,必须通过细致分析方可分解出相应衍生产品。按照嵌入式衍生产品的属性不同,可以分为基于互换的结构化产品、基于期权的结构化产品等类别。当然,还可以按照币种、期限、发行地等进行分类。
(三)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的收益与风险
由于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挂钩的基础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嵌入式衍生产品的种类、结构个亿,导致机构化产品的收益与风险出现非常大的超逸。同时,由于这类产品结构复杂,难以为普通投资者所掌握,通常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均要求金融机构在销售时格外当心,防止错误地销售给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