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非)记名股票相关内容
1、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对比: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3、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之一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4、发起设立: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5、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对比:无记名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必须缴足出资后才能领取股票。)
6、我国《公司法》对转让、挂失的规定: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无记名股票一旦遗失,原股票持有者便丧失股东权利,且无法挂失。
7、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幕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例题
下列不在记名股票股东名册必须记载事项之列的是( A )。
A、股东联系方式
B、股东所持股份数及取得日期
C、股东所持股票编号
D、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分类三:按是否在股票票面上标明金额分
1.有面额股票。所谓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这一记载的金额也称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或股票面值。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1)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股权比例。
(2)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有面额股票的票面金额就是股票发行价格的最低界限。
2.无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票面额,只注明它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的股票。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中国)的公司法规定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
无面额股票有如下特点:
(1)发行或转让价格较灵活;
(2)便于股票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