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证券从业考试市场基础考点第二章第一节(2)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6-30

 二、股票的类型

  (一)普通股票和优先股。
  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1.普通股票。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股票,其持有者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公司盈利较多时,普通股票股东可获得较高的股利收益,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票股东之后,故其承担的风险也比较高。与优先股票相比,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也是风险较大的股票。
  2.优先股票。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其持有者的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比普通股票股东享有优先权。

  (二)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2)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
  (3)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2.无记名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无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
  (2)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
  (3)转让相对简便(交付转让)。
  (4)安全性较差。

  (三)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1.有面额股票。所谓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这一记载的金额也称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或股票面值。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有面额股票有如下特点:
  (1)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股权比例。
  (2)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有面额股票的票面金额就是股票发行价格的最低界限。
  2.无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票面额,只注明它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的股票。无面额股票也称为比例股票或份额股票。无面额股票淡化了票面价值的概念,但仍然有内在价值,它与有面额股票的差别仅在表现形式上。也就是说,它们都代表着股东对公司资本总额的投资比例,股东享有同等的股东权利。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中国)的公司法规定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
  无面额股票有如下特点:
  (1)发行或转让价格较灵活;
  (2)便于股票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