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期货合约与金融期货市场
(一)金融期货的定义和特征
1.金融期货是期货交易的一种。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的交易所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而期货合约则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协议。金融期货合约的基础工具是各种金融工具(或金融变量),如外汇、债券、股票、股价指数 等。换言之,金融期货是以金融工具(或金融变量)为基础工具的期货交易。
2.与金融现货交易相比,金融期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对象不同。金融现货交易的对象是某一具体形态的金融工具。通常,它是代表着一定所有权或债权关系的股票、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而金融期货交易的对象是金融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设计的一种对指定金融工具的种类、规格、数量、交收月份、交收地点都作出统一规定的标准化书面协议。
(2)交易目的不同。金融工具现货交易的首要目的是筹资或投资,即为生产和经营筹集必要的资金,或为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寻找生息获利的投资机会。金融期货交易的主要目的是套期保值,即为不愿承担价格风险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稳定成本的条件,从而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与现货交易相似,也可以通过金融期 货交易进行套利、投机活动,但通常后者具有更高的交易杠杆。
(3)交易价格的含义不同。金融现货的交易价格是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公开竞价或协商议价形成的,这一价格是实时的成交价,代表在某一时点上供求双方均能接受的市场均衡价格。金融期货的交易价格也是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但这一交易价格是对 金融现货未来价格的预期,这相当于在交易的同时发现了金融现货基础工具(或金融变量)的未来价格。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期货交易过程也就是未来价格的发现过程。当然,所谓价格发现并不是绝对的,学术界有很多证据表明,出于各种原因,期货价格与未来的现货价格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偏离。
(4)交易 方式不同。金融工具现货交易一般要求在成交后的几个交易日内完成资金与金融工具的全额结算,成熟市场中通常也允许进行保证金买入或卖空,但所涉及的资金或证券缺口部分系由经纪商出借给交易者,要收取相应利息。期货交易则实行保证金交易和逐日盯市制度,交易者并不需要在成交时拥有或借入全部资金或基础金融工 具。
(5)结算方式不同。金融现货交易通常以基础金融工具与货币的转手而结束交易活动。而在金融期货交易中,仅有极少数的合约到期进行实物交收,绝大多数的期货合约是通过做相反交易实现对冲而平仓的。
3.作为一种标准化的远期交易,金融期货交易与普通远期交易之间也存在以下区别:
(1)交易场所和交易组织形式不同。金融期货必须在有组织的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而远期交易在场外市场进行双边交易。
(2)交易的监管程度不同。在世界各国,金融期货交易至少要受到1 家以上的监管机构监管,交易品种、交易者行为均须符合监管要求,而远期交易则较少受到监管。
(3)金融期货交易是标准化交易,远期交易的内容可协商确定。金融期货交易中,基础资产的质量、合约时间、合约规模、交割安排、交易时间、报价方式、价格波动限制、持仓限额、保证金水平等内容都由交易所明确规定,金融期货合约具有显著的标准化特征。而远期交易的具体内容可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具有较大的 灵活性。
(4)保证金制度和每日结算制度导致违约风险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和每日结算制度,交易者均以交易所(或期货清算公司)为交易对手,基本不用担心交易违约。而远期交易通常不存在上述安排,存在一定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二)金融期货的主要交易制度
金融期货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规则,这些规则是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制度保证,也是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外在体现。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承担着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的重要职能。
2.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设计成标准化的合约是为了便于交易双方在合约到期前分别做一笔相反的交易进行对冲,从而避免实物交收。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期货合约并不进行实物交割,通常在到期日之前即已平仓。
3.保证金及其杠杆作用。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后都要通过经纪人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由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比率很低,因此有高度的杠杆作用,这一杠杆作用使套期保值者能用少量的资金为价值量很大 的现货资产找到回避价格风险的手段,也为投机者提供了用少量资金获取盈利的机会。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 构,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又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结算所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种期货合约在交易日收盘前最后1分钟或几 分钟的平均成交价作为当日结算价,与每笔交易成交时的价格作对照,计算每个结算所会员账户的浮动盈亏,进行随市清算。由于逐日盯市制度以1个交易日为最长 的结算周期,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头寸按不同到期日分别计算,并要求所有的交易盈亏都能及时结算,从而能及时调整保证金账户,控制市场风险。
5.限仓制度。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
7.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及断路器规则:为防止期货价格出现过大的非理性变动,交易所通常对每个交易时段允许的最大波动范围作出规定,一旦达到涨(跌)幅限制,则高于(低于)该价格的多头(空头)委托无效。除此之外,还有的交易所规定了一系列涨跌幅限制,达到这些限幅之后交易暂停,十余分钟后再恢复交易,目 的是给市场充分时间消化特定信息的影响。
除上述常规制度之外,期货交易所为了确保交易安全,还规定了强行平仓、强制减仓、临时调整保证金比例(金额)等交易规则,交易者在入市之前务必透彻掌握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