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证券市场参与者
一、证券发行人
(一)公司:独资制、合伙制、公司制
(二)政府和政府机构:债券为主,调剂资金余缺和宏观调控
(三)金融机构
二、证券投资人
(一)机构投资者
1、政府机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2、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为主力军,商业银行投资于政府债券等高等级证券,保险公司投资于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还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或投资基金业务
3、企业和事业法人:自有或闲置资金
4、各类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社会公益基金
社保基金:一般国家社会保障税形式征收的全国性基金以及企业年金两个层次。我国:社会保障
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国有股减持的资金或股权资产、财政拨入、新增发行彩票公益金;投资范围:存款、国债、基金、股票、高等级债券;投资限制:国债和存款>50%;高等级债券<10%,基金股票<40%(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作)
(二)个人投资者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一)证券公司
(二)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四、自律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业协会
五、证券监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