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市场参与者
一、证券发行人
(一)公司(企业)
(二)政府和政府机构
二、证券投资人
(一)机构投资者
1.政府机构
2.金融机构
3.企业和事业法人
4.各类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基金;其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
在我国,社保基金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保障基金。另一部分是社会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二)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三)投资者的风险特性与投资适当性
不同的投资者对风险的态度各不相同,理论上可以将其区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中立型和风险回避型三种类型。实践中,金融机构通常采用客户调查问卷、产品风险评估与充分披露等方法,根据客户分级和资产分级匹配原则,避免误导投资者和错误销售。
投资适当性的要求就是“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
投资适当性原则经常被违反。首先,投资者并不一定能够掌握有关产品的充分信息;其次,由于投资者自身经验和知识的欠缺,即便掌握了充分的相关信息,也不一定能够评估产品的风险水平;最后,投资者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可能缺乏正确认知。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一)证券公司
(二)证券服务机构
四、自律性组织
五、证券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