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学习笔记(6)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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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一、普通股票

    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其他权利

    主要权利:

    第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查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第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依法转让权)

    第三,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优先认股权)

    二、优先股票

    (一)优先股定义

    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的股票。

    (二)优先股票的特征

    1.股息率固定。普通股票的股息是不固定的,它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

    2.股息分派优先。在股份公司盈利分配顺序上,优先股排在普通股票之前。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因解散或破产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上,优先股票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票股东之前。

    4.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票股东权利是受限制的,最主要的是表决权限制。

    (三)优先股票的种类

    1.累积优先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票。

    2.参与优先股票和非参与优先股票。

    3.可转换优先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票。

    4.可赎回优先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票。

    5.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