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一、普通股票
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其他权利
主要权利:
第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查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第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依法转让权)
第三,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优先认股权)
二、优先股票
(一)优先股定义
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的股票。
(二)优先股票的特征
1.股息率固定。普通股票的股息是不固定的,它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
2.股息分派优先。在股份公司盈利分配顺序上,优先股排在普通股票之前。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因解散或破产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上,优先股票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票股东之前。
4.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票股东权利是受限制的,最主要的是表决权限制。
(三)优先股票的种类
1.累积优先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票。
2.参与优先股票和非参与优先股票。
3.可转换优先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票。
4.可赎回优先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票。
5.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