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
一。普通股票
(1)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和其他权利。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股东大会一半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出现股东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5)普通股票行使资产收益权的限制条件。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
(6)普通股东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时的限制条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配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7)优先股认股权是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票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
(8)优先认股权有两个目的:一是保证普通股票股东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护原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
(9)普通股票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股权,取决于认购时间与股权登记日的关系。
(10)优先股的定义,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的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优先股票也有兼有债券的特点,它在发行时事先确定固定的股息率,像债券的利息率事先固定一样。
(11)优先股存在的作用。首先,发行优先股票的作用在于筹集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又因其股息率固定,可以减轻利润的分派负担。另外,优先股票股东无表决权,这样可以避免公司经营决策的改变和分散。其次,对投资者而言,由于优先股的股息收益固定,在清算时也限于普通股票,所以风险相对较小。
(12)优先股票的特征:股息率固定;股息分派优先;剩余资产分配优先;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排在普通股之前,公司盈利首先支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缴纳税金,其次是支付优先股股息;最后才分配普通股股利。优先股受限制的,最主要是表决权限制。一般不享有投票表决权,不享有公司的决策参与权。
(13)优先股可以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
(14)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的分类依据,优先股股息在当年未能足够分派时,能够在以后年度补发。累积优先股是指历年股息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优先股票股东的收益不致因公司盈利状况的波动而减少。非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股息当年结清,不能累积发放和优先股票。
(15)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的分类在于,优先股在公司盈利较多的年份里,除了获得固定的股息以外,能够参与或部分参与本期剩余盈利的分配。参与优先股是优先股票股东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还有权与普通股东以其参与本期剩余盈利分配的优先股票。
(16)非参与优先股票是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票,其优先权不是体现在股息多少上,而是体现在分配顺序上。
(17)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的分类伊苏是优先股票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否转换成其他品种。
(18)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的分类依据,在一定条件下,该优先股票能够由发行的股份公司出价赎回。
(19)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分类依据是股息率是否允许变动。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发行后,股息率可以根据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的优先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