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市场参与者
一、证券发行人
(一)公司(企业)
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股份制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
(二)政府和政府机构
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兴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已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仅限于债券。
由于中央政府拥有税收、货币发行等特权。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这类证券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对应的证券收益率被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第一类是中央银行股票,第二类是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发行中央银行票据。
二、证券投资人
(一)机构投资者
1.政府机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作为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
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从各国的具体实践看,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减少非理性的市场震荡。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有关政府机构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
B.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
C.中央银行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
D.可成立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有利于减少理性的市场震荡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可成立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有利于减少非理性的市场震荡。
2.金融机构
(1)证券经营机构
(2)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向个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3)保险经营机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要求。(见P9)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QFII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同时,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证监会、人行、外管局开启——人民币QFII(简称:RQFII),经审批的境内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可以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主要内容:P11
RQFII和QFII的区别:1、募集的资金是人民币而不是外汇;2、机构限定为境内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3、范围由交易所的人民币金融工具扩展到银行间债券市场。4、简化和便利对RQFII的投资额度及跨境资金收支管理。
目的:直接推动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
(5)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6)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等。目前尚未批准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3.企业和事业法人
我国现行的规定是,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4.各类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
(2)社保基金。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其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
在我国,社保基金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保障基金。另一部分是社会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对于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社保基金理事会可以委托境外投资管理人进行境外投资,境外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社保基金总资产20%,投资范围(基本都可以投)
(3)企业年金:2011年2月,人保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投资的范围和投资的比例。
(4)社会公益基金:目前无明确规定投资对象和范围。
(二)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三)投资者的风险特性与投资适当性
不同的投资者对风险的态度各不相同,理论上可以将其区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中立型和风险回避型三种类型。
投资适当性原则经常被忽视:1、投资者不一定掌握充分信息;2、自身经验和知识的欠缺;3、对自身承受能力缺乏正确认知。
实践中,金融机构通常采用客户调查问卷、产品风险评估与充分披露等方法,根据客户分级和资产分级匹配原则,避免误导投资者和错误销售。
投资适当性的要求就是“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