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5、 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分为5类:
(1)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配股(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 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价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 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 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6、 2004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7、 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8、 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9、 普通股票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
10、 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法律上的限制、其他方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