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2004年1月31日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发展中国资本市场提升到国家战略任务的高度,提出了九个方面的纲领性意见,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二)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四)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
(五)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六)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
(七)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
(八)加强协调配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九)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
六、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考点数多)
(一)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二)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根据我国政府对WTO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在5年过渡期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与有价证券研究与咨询,公开收购及公司重组等;对所有新批准的证券业务给予国民待遇,允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三)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四)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开放
从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已获得当地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从2006年1月1日起,允许内地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有关业务。
截至2010年年底,分别有18家内地证券公司、12家内地基金公司、6家内地期货公司获准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2011年年末,证监会启动RQFII,首批21家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在港设立的子公司获得200亿元人民币投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