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托凭证
(一)存托凭证定义
存托凭证(DR)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外国公司股票,有时也代表债券。存托凭证也称预托凭证,是指在一国(个)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另一国(个)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证券。存托凭证是由J.P.摩根首创的。1927年,J.P.摩根设立了一种美国存托凭证(ADR)。
目前我国也开始酝酿推出中国存托凭证(CDR),即在大陆发行的代表境外或者香港特区证券市场上某一种证券的证券。
(二)美国存托凭证的有关业务机构
1.存券银行
存券银行作为ADR的发行人和ADR的市场中介,为ADR的投资者提供所需的一切服务。
(1)作为ADR的发行人,发行存托凭证。
(2)在ADR交易过程中,存券银行负责ADR的注册和过户。还要向ADR的持有者派发美元红利或利息。
(3)存券银行为ADR持有者和基础证券发行人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2.托管银行
托管银行是由存券银行在基础证券发行国安排的银行,它通常是存券银行在当地的分行、附属行或代理行。
3.中央存托公司
中央存托公司是指美国的证券中央保管和清算机构,负责ADR的保管和清算。
(三)美国存托凭证的种类
1.无担保的ADR
无担保的存托凭证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根据市场的需求发行,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参与。无担保的存托凭证目前已很少应用。
2.有担保的ADR
有担保的存托凭证由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承销商委托一家存券银行发行。
有担保的ADR分为一、二、三级公开募集ADR和美国144A规则下的私募ADR。
ADR的级别越高,要求越高,对投资者吸引力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