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科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作为一种大众化的信托投资工具,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称谓不尽相同,如美国称共同基金,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称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称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等。一般认为,基金起源于英国,是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产业革命的推动下出现的。
100多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世界证券投资基金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基金业已经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驾齐驱,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之一。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集合投资
基金的特点是将零散的资金汇集起来,交给专业机构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以谋取资产的增值。
2.分散风险
以科学的投资组合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是基金的另一大特点。在投资活动中,风险和收益总是并存的,因此,“不能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但是,要实现投资资产的多样化,需要一定的资金实力。
3.专业理财
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信托方式交给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作,既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它的一个重要功能。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作用
1.基金为中小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
2.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四、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基金反映的则是信托关系,但公司型基金除外。
2.筹集资金的投向不同
股票和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实业,而基金是间接投资工具,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
3.收益风险水平不同
股票的直接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不确定性强,-投资于股票有较大的风险。债券的直接收益取决于债券利率,而债券利率一般是事先确定的,投资风险较小。
五、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基金的组织形式划分,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2)按基金运作方式划分,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3)按基金的投资标的划分,可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4)按基金的资产配置划分,可分为偏股型基金、偏债型基金、股债平衡型基金、灵活配置型基金等。
(5)按基金的投资理念划分,可分为主动型基金和被动型基金。
(6)按基金的募集方式划分,可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7)特殊类型的基金。特殊类型的基金包括ETF、LOF、保本基金、QDII基金和分级基金等。
【考点二】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遵守基金契约;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不仅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而且承担着产品设计、基金营销、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估值、会计核算和客户服务等多方面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
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准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作为投资管理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QDII业务等。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又被称为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
2.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概括地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3.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也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相互制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是基金运营的核心;托管人由主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依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指令处置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
3.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也就是说,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