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是一个极易滋生欺诈、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的高风险市场,在所有市场参与者中间,投资者是最容易受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公正原则的立法宗指旨就在于通过法律手段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保证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
(一)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利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证券法将内幕交易列为禁止行为,是由于证券发行公司内部人员、证券市场内部人员和证券市场管理人员,有先于其他公众投资者得知发行公司内幕信息的便利。诸如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公司分红、上市公司收购等内情,有偿增资或者无偿增资、资产重组计划、公司合并等信息,可以直接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趋势。当该类信息尚未公开时,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信息优势从事交易,必然较一般投资者有更多获利机会,而与其作对应交易的投资者则有受损的可能性。掌握内幕信息者利用尚未公开的信息,与一般公众投资者进行交易,致投资者受损,则违背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1、内幕人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2、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称为内幕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前述临时报告中,所列重大事件,如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发生重大债务与诉讼等;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二)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 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实质上是一种地不特定人的欺诈行为。操纵者利用非法手段,使投资者产生投资决策失误,并以此获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持证券交易公正合理地进行,必须严格禁止操纵市场行为。
我国《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三)禁止传播虚假信息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谣言或者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证券交易信息主要通过各种传播媒介来进行传播,其影响面广,且往往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此,各种传播媒介在传播有关证券信息时,必须做到真实、客观,不得利用传播媒介误导投资者。
(四)禁止证券欺诈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其他违前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如:①证券经营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②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许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等。
我国《证券法》还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禁止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