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与发挥证券交易所的功能有密切联系。从各国证券交易的建立和发展历史来看,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1、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它发行的股票不得在自己或他人开设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上上市交易,其股票必须为记名股票,其持股人以法人为限。
在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从事交易活动的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要与交易所签订提供和使用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合同,并按有关标准缴存交割结算基金和缴储场内交易费等费用。他们不得另在其他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从事交易,也不得兼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事业)法人。我国目前所设立的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均属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的会员以证券自营商和证券经纪商为限。一交易所的会员不得再兼为其他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交易所应制定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管理制度,在章程中应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委托合同准则或者其他规则、违背诚实信用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等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违纪行为可处以警告、限制或停止交易直至除名。
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包括: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在《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的前提下,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集中竞价交易的有关规则、会员管理规定、会员场上经纪人和清算交割人员及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业务规则等。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决定停牌或临时停市。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5)对公员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文件,对会员违法或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应予以开除。会员的场上经纪人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交易。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证券交易所依法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设立上市公司档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进行监督等。
(7)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证券交易所公布证券交易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