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证券交易概述第五节、证券交易场所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一)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其作用有:
1.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
2.为各种证券交易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
3.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
4.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交易后服务。

(二)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为证券的集中和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证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证券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成交创造或提供条件,证券交易所对交易双方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

(三)其他交易场所
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又称场外交易市场。包括:
1.很多证券公司设有专门的证券柜台,通过柜台进行证券交易,称为店头市场,又称柜台市场,或第二市场,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
2.第三市场,指上市证券的柜台交易市场,
3.第四市场,指机构投资者之间直接的大宗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的特点是:
1.交易活动呈现非集中性的特征,没有一个统一的交易场所;
2.证券公司既是场外证券交易的组织者,也是证券交易的直接参加者;
3.交易是一对一的方式,一般由证券公司报出,并根据投资者的接受程度进行调整;
4.我国目前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外买卖证券。
表1.2 证券交易场所比较

证券交易所 场外交易市场
交易地点 固定,在交易所的交易厅 分散,非集中性
交易人员 固定,即交易所的会员 投资者和证券公司
价格形成 多对多,竞价形成 一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