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证券交易概述第七节、会员制度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取会员制。所谓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可从事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并取得证券交易所会籍的证券公司。考生要注意,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一)会员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2.注册资本在一定金额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4.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5.承认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提示:证券公司要成为会员,必须经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

(二)会员的权利和与义务
会员的权利有:
1.参加会员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
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提示:在会员义务中,考生需要掌握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

(三)会籍的申请与审批
证券公司需报送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材料有:

1.申请报告,机构设立的有效批准文件,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构章程,主要业务规章制度,部门设置和证券业务人员名册,法定代表人和证券业务负责人简历;

3.经注册会计师查核鉴证的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当地有权部门同意加入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文件。

提示:会籍申请的初审由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进行,合格者上报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会员资格的暂停与撤销
暂停交易;取消会员资格。
证券交易所撤销会员资格,须经理事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