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的清算部门将根据交易数据(在T 1清算方式下,通常是根据前一日的交易数据)与当日非交易数据进行资金清算,产生每一证券公司T日结算头寸账户余额。结算头寸表现为借方余额即为证券公司透支,表现为贷方余额即为证券公司有头寸余额可用。交易清算金额的计算方法
某一会员T日清算应收(付)金额:(T—1)日卖出总金额 派息款——1)日买进总金额—交易经手费—印花税—配股扣款—其他费用
某一会员T日结算头寸账户余额二(T—1)日结算头寸账户余额±(T日清算应收(付)金额 T日存款—T日提款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法人结算是指由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集中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资金清算交收账户,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账户办理。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法人结算模式及程序
1.上海证券交易所法人结算是指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直接在该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其所有下属机构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2.实行法人结算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各会员公司的资金清算产生一个轧差净额并直接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上进行交收。
3.各会员公司与其所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资金清算由各会员公司自行负责。
4.上海证券交易所资金的清算和交收以会员公司在该所取得的交易席位为明细核算单位。因此,会员公司在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时,应确认该账户核算的席位名单。
5.所谓“清算路径”,就是某一个席位的所有证券买卖是并人哪一个证券营业部并进而并人哪一个结算会员进行清算。
6.在席位加入清算前或席位的清算路径发生变化时,各会员单位都需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席位清算路径变更手续。
上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同证券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收流程是:
1.交易日闭市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净额清算原则,对所有参与人当日的证券买卖进行轧差清算,产生清算金额二净卖金额—净买金额。在此基础上计算有关费用,产生各证券公司的实际收付金额。实际收付金额二清算金额—证券交易经手费—证券交易印花税—证管费—其他应付费用。
2.T 1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T日交易的资金交收。计算机系统自动将证券公司T日应收净额计人该公司资金交收账户,将应付金额从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账户中扣除。证券公司需及时接收清算文件,核查资金划拨银行,在规定的T 1日交收时点前补足头寸,完成交收。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法人结算模式及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法人结算是指会员以法人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法人结算席位,开设结算头寸账户和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并建立起会员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电子结算网络,通过该结算头寸账户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其下属所有营业部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的资金电子结算。
1.选定结算银行,开立资金往来账户。该银行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选择的结算银行应属同一银行系统。
2.会员法人配置资金结算远程操作终端机,建立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电子结算网络。
3.签订协议。会员以法人名义同会员选定的结算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签订《法人结算协议书》。
4.开立法人结算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会员法人开立法人资金结算账户,通过该账户记录,反映会员每日结算头寸的变化情况。
5.会员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法人资金结算账户时,需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和结算头寸。结算保证金主要用于防范资金交收风险,利息不计付给会员。结算头寸用于应付日常结算,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率计付给会员,每季度结息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