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证券回购交易第二节、证券回购交易的程序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两个交易主体、二次交易契约行为是指:

  1.两个交易主体即以券融资方即资金需求方、和以资融券方即资金供应方。

  2.两次交易契约行为即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

初始交易和回购交易的申报程序包括:

  1.在代理客户申报时,可在账号申报栏输入客户股东账号,以作为证券公司与众多客户的资金清算的区分标志。由于投资者进行的回购交易只能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所的资金清算与债券管理都在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内进行,因此,因代理而产生的一切风险由证券公司承担。

  2.回购交易时一般无需申报账号,成交后的资金结算和债券管理均直接在证券公司申报席位的自营账户内自动进行。

  (一)以券融资的程序

  1.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买人B,这是根据其在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确定的。

  2.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加以清算、交割。

  3.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须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割。

  (二)以资融券的程序

  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卖出(S)。这是因其在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处于卖出债券地位而定的。其交易程序除方向相反外其余均同以券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