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证券回购交易第六节、证券回购的交易单位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交易数量必须是100手(1手为1000元面额国债)即10万面值及其整数倍。不符合交易数量要求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规定为以合计面额10阗元(即1手)及其整数倍为交易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