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交易税制研究(二)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二、现行证券交易税制的评价
  
  (一)经济效应
  
  1、聚集税收收入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税种,曾是我国税收收入中最强劲的增长点。1999年和2000年,我国税收增长大体呈现“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三项所得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及海关代征进口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三分天下”的格局。据统计,在1991-2000年的10年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1461.58亿元,年均递增210.39%。此外,证券交易印花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由1992年的0.13%提高到 2000年的3.78%,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源泉。
  
  2、调控证券市场
  
  证券交易税制的积极作用在于能够适度调控证券市场,这在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情况下,作用更为明显。从国际经验来看,在证券交易行为中,部分国家仅对卖方征收印花税或交易税,而对买方免征,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鼓励投资者买进证券的作用;同时,部分国家按证券持有期限的不同,采取差别化税率,对持有期限较长的投资者课征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税,而对持有期限较短的投资者课征税率较高的资本利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长期持股与理性投资的发展;另外,当证券市场处于低迷时,通过适当降低税率可以活跃市场交易,而当市场的非理性行为骤增时,适度提高税率又可以抑止过度投机,从而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因为,作为理性的投资者,趋利避害的本性促使他们相应改变自己的投资行为,以求得最大收益,而其结果是使得证券市场过度
  投机受到抑制,从而减轻了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
  
  3、过高的税率会抑制证券市场的发展
  
  首先,征税其实是证券市场的一种资金净流出,因此过高税率会在证券市场中产生一个巨大的资金漏斗,影响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次,征税提高了资金的交易成本,导致资金回报率下降,特别是当税率过高时,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而影响一级市场的发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境外部分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就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如法国与德国,高企的证券交易税使证券市场发展缓慢,企业筹资困难。于是从1983年开始,法国颁布了一系列法案来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其首要措施就是对证券投资实行优惠税收;德国也于80年代取消了证券交易税。这些措施使两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迅速增加,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与巴黎证券交易所的国际竞争力也得以迅速提高。第三,过高的税率会影响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因此近期各国均在采取措施,实质性地下降证券交易成本,如新加坡从2000年6月30日起取消原征收的0.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政府预计因此会少收税约7000万新加坡元,相当于4100万美元;香港也拟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0.25%下调至0.225%,下调10%。当然这一系列的下调并不一定因为税率过高引起的,但税收的比较优势会影响全球的资金流向。因此完全中性的税收是不存在的,过高税率必然会抑制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现行证券交易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券交易税制亟待系统化
  
  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系统的证券税制,且制定过程中体现出的权宜性较为明显。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例,为抑制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股票投资热,曾提高股票交易印花税,增幅达60%以上;后期在市场趋弱的情况下又下调印花税税率,降幅也达20%,波动较大。而且,从今年的2月19日起B股市场对境内居民开放,境内投资者均可参与A、B股市场,两市场的交易规则已基本一致,但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4‰,而B股市场却为3‰。
  
  2、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法律依据不严谨
  
  目前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声讨较多,认为印花税是对凭证加贴印花而缴纳税款的,而现行随着证券交易系统技术水平的提高,证券交易已实现了无纸化、电子化,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也不够严谨。
  
  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已与证券交易所得税(或称资本利得税)混用。由于资本利得税计算复杂,在我国目前的可操作性较差,因此暂未课征,但高税率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事实上是行为税和所得税两种税的综合,其税赋的课征依据也不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