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并依法为证券持有人保密。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以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
(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结算风险基金,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帐户。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 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6)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专项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资信评级业务、证券发行与交易所涉及的会计、审计及法律业务的机构。这睦机构为发行人发行证券和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提供必要的资信服务,是证券市场中的重要活动。
1、证券投资交易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惧大量的证券信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向证券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法人组织。其形式是证券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投资人提供证券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具体来讲,主要包括:
a、接受投资人或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
b、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c、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服务;
d、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e、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2)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行动。
a、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b、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c、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d、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证券资信评估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研究,对证券的信用和质量进行评估的法人组织。其开展的业务有:①对发行债券企业进行资信评估;②评定和公布各种有价证券的信用等级;③评定和公布证券公司的信用等级;④对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的有关材料进行验查和评估。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职责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怕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