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8、依照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9、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或者决定临时停牌;
1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上述业务时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对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2、从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风险基金;
3、收存的交易保证金、风险基金应存入开户银行专门帐户,不得擅自使用;
4、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人员,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