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证券回购交易的概念和程序 一、证券回购交易的概念;回购交易的内容:证券的持有方以持有的证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回购交易的实质;我国开办回购交易的目的;我国目前证券回购交易的券种: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我国证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沪、深证券交易所及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二、回购交易涉及的行为:两个交易主体、二次交易契约行为;两个交易主体:以券融资方、以资融券方;二次交易契约行为: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以券融资的含义及程序;以资融券的含义及程序。
第二节 证券回购交易的规则
一、证券回购交易的条件:1、用于证券回购的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2、在证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等于回购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3、在证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清算账户。
二、将回购的券种局限于国库券和一部分金融债券的原因;证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禁止行为:1、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或作其它用途;2、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交易;3、禁止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
三、以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回购价进行竞价的报价方式的缺陷;以年收益率作为回购交易的报价方式的含义及操作方法;有关报价的各种规定;国债回购交易的最小报价变动单位。
四、标准券的概念及设立标准券的优点;标准品种的概念;我国设立标准品种的原因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回购交易品种的规定;我国两地证券交易所对交易单位的规定。
第三节 证券回购交易的清算 一、证券回购清算的特点:一次交易、二次清算;一次交易的含义;二次清算的步骤:回购初始交易当日的清算,回购到期日的清算;回购年收益率的计算公式;购回时资金和标准券的划拨。
二、折算率的含义;公布折算比率的意义;折算率的计算;折算率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