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指导:经纪关系的确立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经纪关系的建立
按我国现行的做法,股票帐户由证券交易所所属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管理,证券投资的资金专用帐户大部分开立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为投资者开立"委托买卖证券资金帐户"就意味着证券经营机构和客户之间已建立起委托关系,这是接受具体委托之前的必要环节。 办理委托手续包括投资者填写委托单和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通过办理委托手续,投资者和证券经纪商之间建立了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委托关系。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经纪商应承担下列法律义务:
1. 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即"开户"。
2. 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3. 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4. 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不在此限。
5. 经纪商若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在成交时应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
6. 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交纳保证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的记录;接受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及交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7. 按我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委托;同一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8.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经纪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 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证券经营机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投诉或请求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