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指导: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要求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的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
2.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3.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4.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
5.不得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6.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7.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8.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
9.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10.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
11.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帐户上翻炒证券;
12.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13.不得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14. 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15. 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