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指导:股票的特征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2-08

1.稳定性
  股票投资是一种没有期限的长期投资。股票一经买入,只要股票发行公司存在,任何股票持有者都不能退股,即不能向股票发行公司要求抽回本金。同样,股票持有者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益就不能改变,但他可以通过股票交易市场将股票卖出,使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收回自己原来的投资。
  2.风险性
  任何一种投资都是有风险的,股票投资也不例外。股票投资者能否获得预期的回报,首先取决于企业的盈利情况,利大多分,利小少分,公司破产时则可能血本无归;其次,股票作为交易对象,就如同商品一样,有着自己的价格。而股票的价格除了受制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之外,还受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甚至人为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中,大起大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股票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波动虽然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从而影响股息与红利,但股票的贬值还是会使投资者蒙受部分损失。因此,欲入市投资者,一定要谨慎从事。
  3.责权性
  股票持有者具有参与股份公司盈利分配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的持有者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他有权或通过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并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东权力的大小,取决于占有股票的多少。
  持有股票的股东一般有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具有投票权,在某种意义上亦可看作是参与经营权;股东亦有参与公司的盈利分配的权力,可称之为利益分配权。股东可凭其持有的股份向股份公司领取股息和索偿权和责任权。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股东需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要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有限责任。在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后,优先股和普通股的股东对剩余资产亦可按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向公司请求清偿(即索偿),但优先股股东要优先于普通股,普通股只有在优先股索偿后如仍有剩余资产时,才具有追索清偿的权利。
  4.流通性
  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随时转让,进行买卖,也可以继承、赠与、抵押,但不能退股。所以,股票亦是一种具有颇强流通性的流动资产。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要把股票交付会给受让人,即可达到转让的法律效果;记名股票转让则要在卖出人签章背书后才可转让。正是由于股票具有颇强的流通性,才使股票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而不断发展。
  股票凭证是股票的具体表现形式。股票不但要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发行上市,而且其票面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内容。股票凭证在制作程序、记载的内容和记载方式上都必须规范化并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股票凭证票面上应具备以下内容:
  1.发行该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称及其注册登记的日期与地址。
  2.发行的股票总额、股数及每股金额。
  3.股票的票面金额及其所代表的股份数。
  4.股票发行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签章,主管机关核定的发行登记机构的签章,有的还注明是普通股还是优先股等字样。
  5.股票发行的日期及股票的流水编号。如果是记名股票,则要写明股东的姓名。
  6.印有供转让股票时所用的表格。
  7.股票发行公司认为应当载明的注意事项。如注明股票过户时必须办理的手续、股票的登记处及地址,是优先股的说明优先权的内容等。
  由于电子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我国深沪股市股票的发行和交易都借助于电子计算机及电子通讯系统进行,上市股票的日常交易已实现了无纸化,所以现在的股票仅仅是由电子计算机系统管理的一组组二进制数字而已。但从法律上来说,上市交易的股票都必须具备上述内容。我国发行的每股股票的面额均为一元人民币,股票的发行总额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