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前者通常称为上市交易,后者的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在股票上市交易后,如果发现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其他原因,可以暂停上市交易直至终止上市交易。暂停上市交易后,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具备了条件,亦可以恢复上市交易。
交易场所在股票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口头报价。第二,书面报价。第三,电脑报价。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二。 债券交易
债券主要有三大类: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
债券交易方式有现货交易和回购交易等。除了回购交易外,债券交易通常与股票交易类似。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标价有两种,一种是全价交易,另一种是净价交易。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债券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且按该全价价格进行清算交割;净价交易则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的票面利息的价格报价,但以全价价格作为最后清算交割价格。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
过去,我国证券交易所国债交易是采用全价交易。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债交易采用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采用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报价系统和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显示净价价格和应计利息额。根据净价的基本原理,应计利息额的计算公式应为:
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公式中各要素的含义为:
1.应计利息额: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
2.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国债的票面利率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国债的是指票面利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
4.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每百元利息额的精度(小数点后保留8位)计算;交割单所列“应计利息额”按“4舍5人”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5.国债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国债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三。 基金交易
基金有封闭式与开放式之分。投资者就可以像买卖股票、债券一样,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基金证券。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其成立后的转让,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和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的柜台,采取基金证券的申购和赎回的方式进行的。开放式基金证券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是通过对某一时点上基金证券实际代表的价值即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在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手续费而确定的。
四。 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在债券回购交易中,当债券持有者有短期的资金需求时,就可以将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而融进资金;反过来,资金供应者则因在相应的期间内让渡资金使用权而得到一定的利息回报。由于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所以从性质上看,它可以归属于货币市场。
五。 可转换债券交易
可转换债券是指持有者依据一定的转换条件可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普通股票的证券。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
六。 认股权证交易
持有者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买人公司发行的股票。认股权证具有期权的性质。认股权证具有一定的权利,故也有交易的价值。认股权证的交易既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进行,它的具体交易方式与股票交易类似。
七。 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交易
金融商品是指诸如外汇、债券、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以及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三种。
金融期权合约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以金融期权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合约的买入者在支付了期权费以后,就有权在合约所规定的某一特定时间或一段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卖出者买进或向买进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期货合约;当然,他也可以不行使这一权力。金融期权的基本类型是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前者赋予期权购买者有买人的权利;后者赋予期权购买者有卖出的权利。金融期权大致可以分为外汇期权、利率期权、股票期权以及股票价格指数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