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考情分析
此章主要是将旧教材中第二章的第二节“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作为本章的第一节编入。
本章简化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要求”、“证券账户挂失与补办”、“指定交易的办理与撤销程序”等内容,删除了“深圳交易所的分红派息流程”、“ETF的申购、赎回清单”等内容。
第一节 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
主要考点
证券账户的种类
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证券账户挂失、补办、查询的手续
证券登记的含义和类型
证券托管和证券存管的概念
一、证券账户管理
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中国结算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开立。
开户代理机构是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
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
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和其他账户。
1.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
其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
A股账户既可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金、权证等各类证券。
2.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
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而设置的。
B股账户按持有人可以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
注意:除用于买卖上市公司基金外,该账户在深圳市场还可用于买卖上市的国债,在上海市场还可用于买卖上市的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和可转债。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则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开立证券账户。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中国结算公司及其开户代理机构不得予以开户。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可按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2.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目前,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时采用实名制。《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时,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例1·判断题】根据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在同一证券交易所可开立两个以上的同一类型证券账户。( )
【答案】错误
(三)证券账户开立流程和规定
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直接受理。这类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需要前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现场办理开户手续。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多数证券公司营业部都取得了开户代理资格,可以代理中国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通过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的流程是: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请,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实时向中国结算公司上传开户申请;中国结算公司收到后进行审核,对于合规的申请予以配号,并实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各开户代理机构;开户代理机构对已配号的申请,使用中国结算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账户纸卡,打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目前,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一交易日生效。深圳证券账户当日开立,当日即可用于交易。
1.境外投资者开户规定
(1)一般境外投资者开户要求
可以买卖B股的投资者除了境内居民个人外,还包括外国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者。
一般境外投资者欲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进行B股交易,必须通过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开立B 股账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要求
合格投资者应当在选定为其进行证券交易的境内证券公司后,委托托管人直接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中“持有人名称”为境内证券公司、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的全称。
2.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规定
中国结算公司2004年12月1日发布的《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规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外国战略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要按规定提交一些特定材料。例如,证券投资基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及复印件、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租用席位或交易单元情况的证明文件等。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直接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
(四)证券账户的挂失与补办
投资者证券账户卡毁损或遗失,可向中国结算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申请挂失与补办,或更换证券账户卡。开户代理机构可根据投资者选择补办原号或更换新号的证券账户卡。
补办原号码的上海证券账户卡,由原开户代理机构或该证券账户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补办新号码的上海证券账户卡或补办深圳证券账户卡,各开户代理机构均可受理。证券账户持有人在挂失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前,应到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或B股托管机构)办理证券账户冻结手续,并领取该证券营业部(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五)证券账户的查询
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查询其账户的注册资料、证券余额、证券变更及其他相关内容。
证券账户持有人查询证券余额可在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托管的次日起,凭“二证”(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到指定交易或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办理,或通过证券营业部的电脑自助系统自行完成查询。中国结算公司及其开户代理机构也可办理账户注册资料、证券余额、证券变更等内容的查询。申请查询开户资料免费,查询其他内容则按规定标准收费。
个人投资者申请查询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受理点填写证券账户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投资者亡故的,其亲属申请查询应提交投资者证券账户及死亡证明书,证明查询人与该投资者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法人申请查询时必须填写证券账户查询申请表,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或发证机关出具的注明注册号的遗失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查询受理点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可向中国结算公司实时办理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交申请人。
除上述查询途径外,中国结算公司还提供了网络查询服务。
二、证券登记
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
按证券种类划分: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权证登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等。
按性质划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
三、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托管、存管的概念(考点)
证券托管一般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证券存管一般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在账户记录上,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一般以证券公司为单位,采用电脑记账方式记载证券公司送存的证券;证券公司也采用电脑记账的方式记载投资者送存的证券。对存管后的证券,实行非流动性制度。对股权、债权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不签发实物证券,而通过账面予以划转。
(二)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了解)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其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推行,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营业部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直至该投资者完成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对于持有和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办理的指定交易一经确认,其与指定交易证券公司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即投资者持有的上海市场证券将由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负责托管,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记录该投资者与托管证券公司托管关系的建立、变更等情况,并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等加以记录。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在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投资者必须在某一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后,方可进行证券买卖或查询。投资者转换证券营业部买卖证券时,必须在原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然后再到转入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哪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哪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意一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入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家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家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
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的具体程序如下:
(1)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和地址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2)转出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时,核对投资者的身份证、证券账户、转入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在投资者填写的转托管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客户联交给投资者。
(3)转出证券营业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交易时间内申报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撤单。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可以转托管;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不可以转托管。
(4)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传回的已确认和未确认转托管数据,据此调整相应证券明细数据。
(5)转出证券营业部收到转托管未确认数据,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转托管不成功的原因。
(6)转托管数据确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相应的证券托管再转入证券营业部。
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记录该投资者与托管证券公司托管关系的建立、变更等情况,同时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等加以记录。
【例2·单选题】投资者可将其托管股份从一个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这一过程通常称为( )。
A.复合托管
B.双重托管
C.指定托管
D.转托管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