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交易复习笔记第三章(4)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6-11

第四节 基金、权证和转债的相关操作

  主要考点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有关规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的有关规定

  权证业务的有关规定

  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有关规定

  一、开放式基金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其设立后规模是否允许变动,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设立后规模不变,因此它可以像股票那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设立后其规模可以变化,这种变化一般是通过投资者对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是在场外进行的,即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2005年7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同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由此,我国开放式基金场内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开始施行。

  (一)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应使用上海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认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栏目揭示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认购费率,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投资者认购申报时采用“金额认购”方式,以认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买卖方向只能为“买”。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公司确定并公告。在最低认购金额基础上,累加认购申报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单笔申报最高不得超过99999900元。

  在同一认购日可进行多次认购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认购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由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登记在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内,托管在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所属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内,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申购、赎回时间,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栏目揭示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暂停期结束后,可以向交易所重新申请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

  申购、赎回时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以申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以赎回份额填报数量申请。“申购”对应“买入”,“赎回”对应“卖出”。申购、赎回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由于申报价格栏不能空白,故约定始终都填写为“1元”。

  最低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在最低申购金额的基础上,累加申购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整数份,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999份。

  同一交易日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购、赎回申报申请直接转发给中国结算公司,并由中国结算公司负责校验。投资者申购(赎回)后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由中国结算公司予以确认。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投资者可将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在开放式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转托管,但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基金份额,不能申请转托管。

  二、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考点)

  上市开放式基金是在原有的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点有:基金的发售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行,交易所采用上网发行方式,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沿用原有的柜台销售方式;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以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者赎回,卖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电子撮合价成交,赎回则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成交;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份额在场内与场外之间托管场所的变更。

  (一)发售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中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证券营业部申报认购的时间为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持深圳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必须按照份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交易所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的,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元为单位。

  在基金募集期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市开放式基金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沿用新股上网定价模式,但无配号及中签环节。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的各会员营业网点报盘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所有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可以进行多次认购,每笔认购量必须为1000或其整数倍且最大不能超过99999000份基金单位。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取得(以及日后交易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认购取得(以及日后申购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

(二)开放与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后,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基金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日须为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1.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申购费率,以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申购、赎回流程。

  (1)T日,场内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2)T日日终,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当日全部场内申购、赎回申报数据传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日晚对申报赎回的份额做冻结处理;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当日单位份额净值,对当日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申购、赎回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

  (3)T+1日,中国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系统根据场内申购、赎回的确认数据在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中进行基金份额过户登记处理,并生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

  (4)自T+2日起,投资者申购份额可用;T+N日(N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周期,2≤N≤6),赎回资金可用。

  另外,投资者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深圳证券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赎回。如果投资者是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申报赎回,但不可卖出。

  (四)交易

  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容有: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上市开放式基金。

  在日常交易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A股、债券等上市证券合并办理资金清算与交收。

  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

  为方便投资者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净值,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五)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拟将托管在某证券营业部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营业部,可通过系统内转托管办理。

  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TA系统(基金份额由证券营业部转托管到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由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托管到证券营业部),应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

  2004年1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2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对我国证券交易所开展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业务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ETF发售

  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ETF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组合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证券交易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无足额组合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申报的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

  (二)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方式

  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一是进行申购和赎回;二是直接从事买卖交易。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者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ETF申购、赎回操作的投资者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投资者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ETF须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申购、赎回深圳证券交易所ETF须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三)ETF规则

  申购是投资者通过一级交易商,申请以一揽子股票和少量现金换取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赎回是投资者通过一级交易商申请以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换取一揽子股票和少量现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基金代码、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申购、赎回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之前,需与具有代办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称一级交易商,深圳证券交易所称代办证券公司)签订相应的《风险揭示书》。

  由于申购ETF需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根据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例如现金××元、X股票××股、Y股票××股、Z股票××股……),因此,投资者想申购该ETF就可以先按照清单买入这一揽子股票。这个过程可以通过一级交易商提供的组合交易系统一笔委托实现。

  投资者从事基金份额的买卖交易,适用证券交易所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涨跌幅等规定。按上证50ETF的做法,买卖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买卖、申购、赎回ETF的基金份额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2)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3)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4)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四、权证的交易与行权

  2005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文件对我国权证产品的运行进行了规范。

  (一)权证的交易

  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证券公司在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时,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

  投资者应使用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A股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保荐机构计算;无保荐机构的,由发行人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提交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在权证交易中,禁止的事项有: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任何人直接操纵权证价格;禁止任何人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价格影响其对应权证的价格;禁止任何人通过操纵权证价格影响其对应的标的证券价格。

  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

  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二)权证的行权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l00份的整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其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l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以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标的证券,并获得以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证券经纪商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权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也就是说,投资者可选择自行申报行权,或于权证到期前委托证券经纪商代为办理行权。

  权证行权时,标的股票过户费为股票过户面额的0.05%。

  五、可转换债券转股

  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可转换债券通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比较有利。这里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债转股”的做法为例,介绍其操作要点。

  (1)可转债“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所设置“债转股”申报代码和简称。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

  (2)可转债“债转股”需要规定一个转换期。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而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在转换期中,可转债的交易照常进行。

  (3)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发行公司的股票。每次申请转股的可转债面值数额必须是1手(1000元面额)或1手的整数倍,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申报,不得撤单。

  (4)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即“债转股”的有效申报数量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持有数为限。

  (5)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股)的计算公式为:

  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股)=(转债手数×1000)/当次初始转股价格

  初始转股价格可因公司送红股、增发新股、配股或降低转股价格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公司应予以公告。若出现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余额时,在T+1日交收时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以现金兑付。

  (6)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当日(T日)转换的公司股票可在T+1日卖出。非交易过户的可转债在过户的下一个交易日方可进行转股申报。

  (7)当可转债出现赎回、回售等情况时,按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例12·判断题】在可转换债券中,转股申报不得撤单。( )

  【答案】正确

  【例13·判断题】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时,若出现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余额时,在T+3日交收时由公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以现金兑付。( )

  【答案】错误

  【例14·判断题】在可转债“债转股”的操作中,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 )

  【答案】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