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证券交易的结算。
知识点901(P259-262):清算与交收。
证券交易的清算是在每一营业日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的交易数据进行计算的过程。证券交易的交收是根据清算的结果在约定时间内履约的行为,其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交易过程。清算与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
清算是交收的基础和保证,交收是清算的后续与完成;两者区别:清算时计算,并不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交收时根据清算结果办理证券和价款的收付,发生财产实际转移。
□从结算时间安排看,可分为
1、滚动交收。每一交易日成交按相同的营业天数间隔进行交收。(T+1指交易日后1天进行交收)。
2、会计日交收。即在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交易集中在一个特定日期进行交收。(比如每个月3号这个特定日子)。
滚动交收已被各国广泛采用。美国采取T+3,香港采取T+2。□我国T+1适用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T+3适用于B股。
□清算交收的原则:
1、净额清算原则。又称差额清算,指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和证券的清算只计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分为双边净额清算(一个结算参与人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进行)和多边净额清算(一个结算参与人与所有交收对手方进行)。目前交易所多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方式(优点是简化操作手续,减少资金占用)。来源:考试大在滚动交收的情况下,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合并计算,但不同清算期的不能合并计算(如不能将今天和明天两个交易日的数据合并计算)。
2、共同对手方制度。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交收对手,称为共同对手方,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交易双方无需担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我国中国结算公司承担了共同对手方。
3、货银对付。又称钱货两清。
4、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如证券公司)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证券的划付还应委托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分级结算原则主要是出于防范结算风险的考虑。
知识点902(P263264):结算账户的管理。
证券公司应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来源:考试大同时预留指定收款账户(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和自由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一致。)
结算备付金指资金交收账户中存放的用于资金交收的资金,因此资金交收账户也称结算备付金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设定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备付”),最低备付可用于交收,但不能划出,如果用于交收,次日必须补足。中国结算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每月(每月前3个营业日内)调整最低备付。
知识点903(P265-272):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和交收。
在上海,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结算方式一样:
□1、清算交收:(1)交易日(T日)收市后,交易所将交易数据发送中国结算公司。(2)中国结算公司按数据进行资金的清算(最迟在T+1日开始前完成),并办理证券的交收和变更登记。(3)结算公司将清算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列示结算单位应收应付资金净额。(4)T日晚进行预交收计算T+1日的可用余额,可用余额小于零的,结算参与人必须在T+1日16:00交收前不足差额。(5)结算公司在T+1日16:00前进行T日的资金交收,对应增减备付金账户余额。(6)交收完成后,来源:考试大对资金交收账户透支的,采取措施:透支额1‰的日罚息、冻结证券、强制卖出等。因此目前该类品种尚未贯彻银货对付原则。
2、资金划付:结算公司利用PROP系统连接结算参与人和结算银行,实现资金划付。(1)划入资金。资金交收账户头寸不足时,应向账户补入资金。结算参与人利用结算银行账户将资金划入结算公司开立的账户,然后结算公司自动将资金贷记(钱多了)结算系统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2)划出资金。交收账户中有超额备付的,可选择资金反向划出。结算公司借记(钱少了)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
在深圳,流程一样,使用的是“IST”系统。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使用的规定有一定的特殊性:(1)合格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达成交易,由其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而不是证券公司)(2)托管人资金交收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在结算银行的账户)需要在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备案。(3)清算交收流程上将按银货对付原则处理。
知识点904(P272-275):B股清算交收。
□上海:B股结算参与人分为:基本结算会员(获批证券经营机构)和一般结算会员(其他市场参与者,如境外代理商、托管银行等)。来源:考试大□B股交收实行净额交收和逐项交收相结合的制度: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交易实行净额交收(有托管银行客户交易除外);对境外结算参与人和有托管银行客户的交易事项逐项交收。
□1、净额交收。(1)T日交易结束后做清算。(2)T日24:00前向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书(清算数据)。(3)T+3日下午进行交收,并做确认。
□2、逐项交收。(1)T日交易结束后做清算。(2)T日24:00前向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书(清算数据)。(3)证券公司参与人T+2日13:00前,托管银行参与人T+3日13:00前进行交收确认。(4)结算公司T+2日14:00前进行预对盘,法送参与人核对。未匹配指令,参与人T+3日12:00前将修改指令发送结算公司。(5)结算公司T+3日13:00进行最终对盘,14:00前向参与人发送对盘结果。对盘成功的指令完成交收,不成功的实行待交收处理。
透支金额按每日5‰收取罚金(A股为1‰)。
深圳:深证B股对所用参与人实行净额交收制度;只允许证券公司,不允许托管银行作为结算参与人。□清算交手过程中存在一类指令(交易所交易资料形成指令无需确认)和二类指令(涉及境外券商的股份托管指令)的区别。(1)T日转化一类交收指令。(2)T+1日执行一类指令对盘。(3)T+2日执行二类指令对盘。(4)T+2日15:00之后执行试交收。(5)结算参与人T+3日12:00前补足透支。(6)结算公司T+3日正式进行股份交收处理。
知识点905(P275-284):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交收。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双方可以选择见券付款、全款对付和见款付券3种。
上交所2005年推出买断式回购,采取“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回购初始结算的交收时点为T+1日(T日为初始交易日);来源:考试大中国结算公司对到期购回结算不提供交收担保,不作为共同对手方。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1日(R为到期日)14:00。
知识点906(P284-289):ETF的清算交收。
沪深两市均按照货银对付原则组织清算交收,区别在于上海实行了待交收制度,深圳没有。
□基金认购方式分为网上(交易系统)现金认购、网下(基金公司发售代理机构)现金认购、网上组合证券认购和网下组合证券认购4种方式。
□发售为1个交易日(N日)的,流程:(1)N日进行资金清算。(2)N+1日结算参与人可以进行资金交收。(3)N+2日11:00前,认购资金到位情况提供交易所。(4)N+3日结算公司对有效认购进行资金清算(5)N+4日结算公司将资金划付发行人账户。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必须用组合证券(不同于认购)。□ETF份额与组合证券的转换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即ETF份额净值=组合证券市值+现金代替(代替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现金)+现金差额(最小单位零碎部分的余值)
上海在T日进行待交收处理,T日无透支当日将ETF过户,有透支的等待T+1日办理交收。
知识点907(P289-294):权证的清算交收。
□沪深市场权证清算交收区别:一是,上海实行待交收制度,深圳未引入,实行T+1银货对付机制。二是,上海行权交收期为T日日终,深圳行权交收期为T+1日日终。
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对于权证交易,作为共同对手方,实行T+1日担保交收(T为交易日);对于权证行权,来源:考试大实行T+1日非担保全额逐笔交收(T日为行权日)。权证交易和行权的清算交收时点均为T+1日16:00。(P290)
□(多选)最终交收时点后,先完成T日权证交易的最终交收,再进行权证行权的最终交收。同一交易日内的行权申报,先办理现金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再办理证券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先办理认沽权证的行权交收,再办理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P293)
行权期满3个工作日仍无法交收成功的,不再自动进行行权交收,后果由发行人承担。
知识点908(P294-297):融资融券的清算交收。
融资融券采取“看穿式”账户体系。一方面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及充抵担保金的证券记入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账户,将该账户的证券定义为信托财产,由证券公司名义所有。另一方面,结算公司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录作为备查账。从法律界定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是实际证券,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是明细数据,而非实际证券。
融资融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和违约处理比照普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