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一章考点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3-12

  第一章 证券交易概述
  第一节 证券交易的概念、基本要素和交易机制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其特征
  1.证券交易的概念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的活动。
  ▲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的关系:
  一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从而有利于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2.证券交易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
  (二)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1.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2.1986年8月,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
3.1986年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
4.1988年4月起,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
5.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6.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7.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1999年7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9.2004年5月,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开设中小企业板块。
10.2005年4月底,我国开始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11.重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2.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13.2010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
14.2010年4月16日,我国股指期货开始上市交易。

  (三)证券交易的原则 
  证券交易必须遵循“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2.公平原则:参与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公正原则: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

  一、会员制度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普通会员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且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要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其中重要的一环是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内容包括总则、会员资格管理、席位与交易权限管理、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等。

  (一)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普通会员

特别会员

会员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依法设立且满1年。
(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会员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
(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
(3)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
(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
(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3)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
(4)按证券交易所规定交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二)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证券公司应报送一系列材料,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同意接纳的,向该证券公司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日常管理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1~4名,根据授权代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10项)。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四)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1.监督检查。

  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要求整改。

  (4)约见谈话。

  (5)专项调查。

  (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7)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2.纪律处分。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4)取消交易权限。

  (5)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到上述第(3)、(4)、(5)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证券交易所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上述(1)、(2)纪律处分措施。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交易席位和交易单元

 

  (一)交易席位的含义

  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

  (二)交易席位的管理

  1.交易席位的取得和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制度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购买席位,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转让席位。

  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以深交所为例):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

  (2)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3)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深圳证券交易所1个标准流速为每秒15笔)

  (4)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5)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交易席位的转让。

  ▲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

  ▲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证券交易所规定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三)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

  ▲深圳交易所交易单元相关事宜: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1个或1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了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1)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

  (2)大宗交易。

  (3)协议转让。

  (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

  (5)融资融券交易。

  (6)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

  (7)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为交易单元提供使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

  (1)申报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

  (2)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

  (3)获取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新闻公告。

  (4)配置相应的通信通道等通信资源,接入和访问交易所交易系统。

  (5)获取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权限。

  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可将其设立的交易单元提供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使用。

  会员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费用。

  二、证券交易基本要素
  (一)证券交易的种类
  按交易对象品种划分四种: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证券交易的对象就是证券买卖的标的物。
  1.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是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前者通常称为上市交易,后者的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
  2.债券交易
  ▲债券交易是以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按发行主体来划分,债券主要有三大类: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
  3.基金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它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基金交易是以基金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基金分类: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
  在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其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果获得批准,则投资者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基金份额。
  ▽开放式基金
  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和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的柜台,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上市开放式基金除了申购和赎回,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是通过对某一时点上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即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在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手续费而确定的。
  ▽我国证券市场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代表的是一篮子股票的投资组合,追踪的是实际的股价指数。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并同时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的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和可转换债券交易。
  (1)权证交易
  ▽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权证具有期权的性质,也有交易的价值。
  ▽我国目前的权证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权证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分为认股权证和备兑权证,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美式权证、欧式权证、百慕大式权证等。
  (2)金融期货交易
  ▽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以及股权类期货三种。
  (3)金融期权交易
  ▽金融期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金融期权的基本类型是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按基础资产性质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以及互换期权等。
  (4)可转换债券交易
  ▽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
  ▽可转换债券交易是指以可转换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
  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回购交易、信用交易。
  1.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是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
  2.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的关系:
  ▽相同点:都是现在约定成交,将来交割。
  ▽不同点:
  远期交易:非标准化;场外进行;以通过交易获取标的物为目的。
  期货交易:标准化;多数在场内进行;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
  3.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用。
  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在第九章有详细介绍)
  4.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人信用而进行的交易,也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在第八章有详细介绍)
  我国已经可以进行信用交易了(2010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

  (三)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证券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从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来看,主要有两条:一是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证券,二是委托经纪人代理买卖证券。
  ▲我国对证券投资者买卖证券还有一些其他限制条件。如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除B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所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具有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并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定义
  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
  (1)证券经纪业务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
  从事上述(1)至(3)项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从事(4)至(7)项中的一项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
  从事(4)至(7)项中的两项以上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
  注册资本应是实缴资本。
  (五)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
  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1.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场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
  (1)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
  (2)新闻出版业。
  (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4)为他人提供担保。
  (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注意判断、选择题)
  2.其他交易场所
  ▲定义
  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也称为“场外交易市场”。
  ▲分类
  包括分散的柜台市场和一些集中性市场。
  在早期,柜台市场(又称为“店头市场”)是一种重要的形式。这种交易方式呈现分散性。金融机构的柜台既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也是证券交易的参加者。我国在2002年6月开始运作的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市场就采用这样的交易方式。
  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在其他交易场所也出现了一些集中性的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债券集中性交易市场。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1)1997年6月成立。
  (2)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境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3)主要交易方式包括债券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4)我国现行开展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属于其他交易场所。
  (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1)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4)要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应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同时,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该公司在上海和深圳两地各设一个分公司。

  三、证券交易机制
  (一)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
  ▲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
  ▲定期交易系统中,成交的时点是不连续的。连续交易系统中,并非意味着交易一定是连续的,而是指在营业时间里订单匹配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
  ▲定期交易的特点:第一,批量指令可以提供价格的稳定性;第二,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比较低。
  ▲连续交易的特点:第一,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第二,交易过程中可以提供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
  (二)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
  ▲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有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
  ▲指令驱动系统是一种竞价市场,也称为“订单驱动市场”。证券交易价格是由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的。
  ▲报价驱动系统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或称“做市商市场”。做市商的收入来源是买卖证券的差价。
  做市商(market maker)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指令驱动的特点:第一,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和卖方的力量直接决定;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手是其他投资者。
  ▲报价驱动的特点:第一,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由做市商决定;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都以做市商为对手,与其他投资者不发生直接关系。
  (三)证券交易机制目标
  1.流动性
  ▲证券的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生存的条件。
  ▲从积极的意义上看,证券市场流动性为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奠定了基础。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包括两方面的要求,即成交速度和成交价格。
  2.稳定性
  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可以用市场指数的风险度来衡量。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加强证券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措施。
  3.有效性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证券市场的高效率(信息效率、运行效率);二是证券市场的低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
  ▲根据证券价格对信息的反映程度,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强有效市场、半强有效市场、弱有效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