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第一节 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
一、特别交易规定
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中,除了一般地对交易流程各环节进行规定外,还要对一些特别的交易作出安排,如大宗交易、回转交易等;也要对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制定专门的规定,如股票交易特别处理、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特别规定等。
(一)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进行大宗交易的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大宗交易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15:00~15:30,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大宗交易的申报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 意向申报的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上交所规定将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申报方数量不明确的,上交所规定将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上交所还规定,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 成交申报分别通过各自委托会员的席位进行。成交申报的内容有:证券代码、证券账号、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方向、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 买卖双方输入交易系统的每笔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其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 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交易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交易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大家在记相类似知识点的时候要记不同的地方)
△ 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2.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
自 2009年1月12日起,深交所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统。
协议平台是指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1)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②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两交易所的归纳:
(1)A股和基金,沪深相同(A股单笔不低于50万股、300万元;基金300万份、300万元);
(2)B股单笔,沪市50万股,深市5万股;交易额均不低于30万(沪市是美元,深市是港币);
(3)沪市的国债及债券回购单笔不低于1 000万元(1万手);
(4)其余债券(沪市其他债券1000手、100万元;深市债券及债券质押式回购5000张、50万元);
(5)深市多支合计的,交易额均不低于500万元。如是A股,单只不少于20万股;如是基金,单只不少于100万份;如是债券,单只不少于1.5万张。
▲协议平台接受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11:30、13:00~15:30。申报当日有效。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的申报。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类型包括: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成交申报和其他申报。
(3)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成交的时间规定为: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15:30。
②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
(4)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交易方可成交。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②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并由协议平台确认的成交,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协议平台用户应当保证其自身或投资者实际拥有与申报时相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证券数量。因资金或证券数量不足造成交收失败的,协议平台用户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5)交易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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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行情 |
报价信息 |
成交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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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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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
公司债券大宗交易 |
(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 |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5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 |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
(二)回转交易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入但未交收的债券和权证。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深交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三)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ST)和其他特别处理(ST)。
1.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从2003年5月8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就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1)受到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条件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①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③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④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⑤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⑥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
⑦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⑧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2)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内容(6项)。
2.其他特别处理
▲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
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上市公司的条件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公司因2年连续亏损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后亏损情形消除,于是按规定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获准,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5)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6)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7)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四)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于2006年11月制定了《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1.退市风险警示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在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2.暂停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1)因上述第(1)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然为负;
(2)因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因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仍超过1亿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4)因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因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3.恢复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股东权益为正。
(2)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该情形已消除。
(3)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不超过5000万元或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下。
(4)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5)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暂停上市的,在其后12个月内没有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终止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1)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为负的。
(2)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5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4)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未全部归还。
(5)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6)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90个交易日内,没有出现过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面值。
(7)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7)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其后1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8)因暂停上市第(1)、(2)、(3)、(4)项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经审计的首个中期报告。
二、特殊交易事项
特殊交易事项包括:开盘价与收盘价的确定;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除权与除息;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等。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
按照一般的意义,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是交易日证券的首、尾买卖价格。而在证券交易场所,往往还要通过制度来予以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在收盘价的确定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深圳证券交易所14:57-15:00是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做出公告后复牌。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新增)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 当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 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交易所也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 在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
(三)除权与除息
▲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
▲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权与除息计算公式
除权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除权(息)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权证的行权价格的调整。
△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四)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教材71页)
三、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为了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7年开发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自2007年7月25日起开始试行。
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比如国债),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是指交易商之间按照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则指具有经纪业务的交易商可与其客户协议交易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一)交易商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有两种。一种称“交易商”,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取得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另一种称“一级交易商”,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以下简称“做市”)的交易商。
▲一级交易商对固定收益证券做市时,应选定做市品种,至少应对在固定收益平台上挂牌交易的各关键期限国债中的一只基准国债进行做市。
▲一级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
(二)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4:00。
交易商参加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前,应通过固定收益平台注册可用于交易的证券账户。
▲交易商为证券公司的,其注册的证券账户应为上海市场A股自营证券账户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账户。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证券账户内可交易余额。
▲一级交易商履行做市义务的,可在交易所规定的额度内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可以卖出。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值)。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1±10%)转载自:考试大 - [Examda.Com]
★其中,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为该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成交的为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依次类推。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方式。
报价交易中,交易商可以匿名或实名方式申报;询价交易中,交易商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第二节 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一、交易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都要发布包括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证券交易所还要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即时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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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集合竞价 |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
连续竞价 |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
同上海证券交易所 |
对于首次上市证券在上市首日的前收盘价格,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首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二)证券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编制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公布的股票价格指数有样本指数类、综合指数类和分类指数类三大类。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应分类指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应分类指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 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1)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2)股份统计信息;
(3)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另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二、交易行为监督
(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时监控事项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按照法律的这一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相关的交易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13个异常交易行为)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二)出现异常交易行为需采取的措施
证券交易所会员如果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上述所列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另外,出现上述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所可以直接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供有关材料。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如果相关人对第4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措施包括: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
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度启动于2002年年底。2006年8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又重新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一)投资运作的一般规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如《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但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交易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则基本相同。为便于叙述,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为例介绍相关情况。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超过限定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做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5个交易日内,如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合格投资者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