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课堂笔记(16)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5-24

  第六节 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

  一、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

  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期货交易包括商品期货交易和金融期货交易。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可称其为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IB)。

  在我国,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就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一)资格条件

  1.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二)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三、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