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特别交易规定和交易事项
一、大宗交易
沪市——9:30~11:30、13:00~15:30,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盘状态的证券
深市——9:15~11:30、13:00~15:30,交易日全天停牌的证券
每个交易日的15:00~15:30,证交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上交所:⑴A股单笔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⑵B股单笔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⑶基金单笔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⑷国债及债券回购单笔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⑸其他债券单笔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深交所:⑴A股单笔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⑵B股单笔应当不低于5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港币;⑶基金单笔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⑷债券单笔应当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⑸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应当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⑹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其中单只不低于20万股;⑺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其中单只不低于100万份;⑻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其中单只不低于1.5万张。
二、回转交易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过去,我国B股曾经实行T+0回转交易制度。而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T+1)。
三、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
(一)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8】
(二)其他特别处理
其他特别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
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中小企业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深交所2006年11月制定
(一)退市风险警示{7种情形}
(二)暂停上市(5)
(三)恢复上市(5)
(四)终止上市(8)
五、开(收)盘价、除权(息)等交易事项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证交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证券停牌时,证交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由撤销申报。
(三)除权与除息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
我国证交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
除权(息)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四)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
在证交所的交易时间,若发生异常情况,如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非交易所能够控制的其他情况而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交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10%
六、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新增】
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自2007年7月25日起开始试行。
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
(一)交易商【交易商、一级交易商】
一级交易商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
(二)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交易时间——9:30~11:30、13:00~14:00
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涨跌幅限制10%
报价交易【匿名或实名】、询价交易【实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