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点串讲(7)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6-11

  第七章

  知识点701(P218-220):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应具备:(答案一目了然)。

  目前开展融资融券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提供相关便利和服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试点应具备:

  1、经营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未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健全的各项制度。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规情形。

  4、近2年风险监控指标持续符合规定,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第三方存管

  6、已完成交易、清算等的集中管理,不规范账户已集中监控。

  7、具备开展试点的人员、技术等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该业务应提交材料:(1)试点申请书(2)股东会的决议(3)试点实施方案(4)三方存管方案情况说明(5)负责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和业务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获批后,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正式开展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提交文件:(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2)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件。(3)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

  知识点702(P220-222):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

  1、合法合规原则。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2、集中管理原则。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原则上按“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构架运行。董事会负责:基本管理制度,部门设置及职责、业务总规模;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业务操作流程、分支机构选择、授信额度等;业务执行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运作,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非业务决策机构职责),对分支机构业务进行审核。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自行决定授信、保证金收取等总部决定事项。

  3、独立运行原则。业务、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4、岗位分离原则。

  知识点703(P222-223):账户体系。

  □证券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公司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记录融券活动中证券的变化(涉及证券,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客户交存的担保品(某种有价证券)的变化。(只涉及用于担保目的的证券,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结算(是最主要的账户,只用于证券交收,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结算(是最主要的账户,只用于资金交收,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记录融资活动中资金的变化,对应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涉及资金的划转,当然只能在银行开户)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变化。(只涉及用于担保目的的资金,资金要划转,当然只能在银行开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在证券公司: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录客户作担保用的证券明细的账户,要和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对账,是该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2、客户信用资金台账。记录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证券、收益明细的账户(功能类似证券交易中的“客户资金账户”)。

  客户在存管银行: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记录客户作担保资金明细的账户,要和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对账,是该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知识点704(P223-224):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应有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证券公司受理后应办理客户征信,内容包括:1、客户基本资料。2、投资经验。3、诚信记录。4、还款能力。5、融资融券需求。

  □(可出多选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公司根据规定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1)客户在申请营业部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其他内容一目了然)。

  知识点705(P224-228):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客户要签订《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知识点706(P229-230):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客户应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用于1家证交所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一个交易所一个);只能开立1个信用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应提交材料:身份证、普通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申请表、银行卡、存管协议。

  客户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额度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授信方式两种:一是固定授信,二是非固定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