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金、权证和转债的相关操作
一、开放式基金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深、沪分别于2005年7月13日、7月14日开始实行开放式基金场内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
1、基金份额的认购。撮合交易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
投资者认购申报时采用“金额认购”方式,以认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买卖方向只能为“买”。
在同一认购日可进行多次认购申报,申报指令可更改或撤销,但已受理除外。
2、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撮合交易时间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3、基金份额的转托管。T+2
开放式基金在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转托管,但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益的基金份额,不能够申请转托管。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9:15~11:30、13:00~15:00当日15:00前可撤销
二、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了解)
2004年 LOF 深交所
(一)发售
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同一交易日可多次认购,每笔认购量1000或其整数倍,且最大不超过99 999 000份
(二)开放与上市
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内,不受理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T+2日份额可用;T+N日赎回资金可用[2≤N≤6]
(四)交易
100或其整数倍 最小变动价位0.001元 涨跌幅10%
(五)转托管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了解)
2004.11.24上交所2006.2.13深交所ETF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四、权证的交易与行权(新增内容)
2005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文件对我国权证产品的运行进行了规范。
(一)权证的发行上市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二)权证的交易
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以及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禁止事项【5禁】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
(三)权证的行权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证券经纪商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权证行权时,标的股票过户费为股票过户面额的0.05%。
五、可转换债券转股
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
⑴可转债“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证交所设置“债转股”申报代码和简称。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
⑵可转债“债转股”需要规定一个转换期。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而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在转换期中,可转债的交易照常进行。
⑶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⑷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即“债转股”的有效申报数量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持有数为限。
⑸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股)的计算公式为:
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股)=(转债手数×1000)/当次初始转股价格
例如:某投资者当日申报“债转股”100手,当次转股初始价格为每股10元。那么,该投资者可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为:转债手数×1000÷初始转股价格=100×1000÷10=10000(股)
⑹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
⑺当可转债出现赎回、回售等情况时,按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的有关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