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
一、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
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称为“介绍经纪商”。IB】
在我国,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
所谓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就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一)资格条件
1、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条件【7】
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2、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9】
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二)业务范围
1、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⑴协助办理开户手续;⑵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⑶其他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理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2、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应载明事项:
⑴介绍业务的范围;⑵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⑶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⑷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⑸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⑹违约责任;⑺其他。
三、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公示信息:⑴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⑵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⑶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⑷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⑸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⑹其他。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