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融资融券业务
第一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⑵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⑶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⑷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⑸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⑹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⑺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