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一节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其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以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资金融入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一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二次交易契约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行为,即是一种以债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自1997年6月起,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中心开办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回购业务;商业银行间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
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和企业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融资券和特种金融债券。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条件
1、用于证券回购的券种必须信誉高、流动性好。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抵押券主要是在交易所上市的国债和信用等级在AAA以上的企业债券。将回购的券种局限于国债和一部分债券是由这些债券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2、在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立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应大于融入资金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
3、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除上述条件外,有关部门及交易所还对回购交易的禁止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
⑴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械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或作其他用途。
⑵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交易(按规定用以回购交易的债券应是属于自己的债券)。
⑶禁止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这是由回购期限、回购资金属性所决定的。从回购期限来看,一般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1年;从回购资金属性来年,主要是为解决短期流动需要。短期资金的长期使用必然会带来信用混乱。
(二)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国债回购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企业债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年收益率作为回购交易的报价方式
2、申报要求。债券回购交易双方在报价时,直接输入资金年收益率的数值,可省略百分号(%)。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5月8日起实施)规定,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⑵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⑶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⑷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元;
⑸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小报价变动为0.01或其整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的交易单位为合计面额1000元(即1手)及其整数倍。
(四)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标准品种
1.标准券、标准品种的概念。
所谓标准券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或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债券回购融资方证券账户的债券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债券。
标准券是一种虚拟的回购综合债券,是由各种债券根据一定的折算率折合相加而成。or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于1994年9月、1995年7月取消原按券种、回购期限分设回购品种的方法,设立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国债回购标准品种。
2.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 9个
品 种 |
名 称 |
代 码 |
1天国债回购 |
GC001 |
204001 |
2天国债回购 |
GC002 |
204002 |
3天国债回购 |
GC003 |
204003 |
4天国债回购 |
GC004 |
204004 |
7天国债回购 |
GC007 |
204007 |
14天国债回购 |
GC0014 |
204014 |
28天国债回购 |
GC0028 |
204028 |
91天国债回购 |
GC00091 |
204091 |
182天国债回购 |
GC00182 |
204182 |
②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企业债回购交易
品 种 |
名 称 |
代 码 |
1天企业债回购 |
RC001 |
202001 |
2天企业债回购 |
RC003 |
202003 |
3天企业债回购 |
RC007 |
202007 |
3.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①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 11个
品 种 |
名 称 |
代 码 |
1天回购 |
R001 |
131810 |
2天回购 |
R002 |
131811 |
3天回购 |
R003 |
131800 |
4天回购 |
R004 |
131809 |
7天回购 |
R007 |
131801 |
14天回购 |
R014 |
131802 |
28天回购 |
R028 |
131803 |
63天回购 |
R063 |
131804 |
91天回购 |
R091 |
131805 |
182天回购 |
R182 |
131806 |
273天回购 |
R273 |
131807 |
②质押式企业债回购
品 种 |
名 称 |
代 码 |
1天回购 |
RC-001 |
131910 |
2天回购 |
RC-002 |
131911 |
3天回购 |
RC-003 |
131900 |
7天回购 |
RC-007 |
131901 |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参与者包括:
⑴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⑵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上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且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回购双方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1、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正回购方的权利:①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②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③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赎回同品种债券。
⑵正回购方的义务:①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②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③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2、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逆回购方的权利:①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②回购期拥有债券质权;③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⑵逆回购方的义务:①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②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③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
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四)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及交易单位P244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
2、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期限(1997年)是: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和4个月,共计7个品种,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
(五)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询价交易方式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询价交易三步骤: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
自主报价分为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公开报价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
单边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对资金或债券的供给或需求而面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报价。
双边报价是指参与者在进行现券买卖公开报价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债券买卖价差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
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
未按规定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则参与者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撤销。
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
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
(六)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违规行为及处罚
禁止行为:
⑴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⑵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⑶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⑷操纵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
⑸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⑹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薄记系统造成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