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点记忆(33)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6-11

第二节 我国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

  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所有的结算都是由结算参与人以法人名义集中在结算公司开立账户来进行的。

  T+1清算——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例行日交割是指交割日为(次日)

  一、上海市场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罚息1‰】

  结算参与人在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时应确认该账户核算的席位名单。这是法人结算确认书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法人结算清算路径变更的具体依据。

  所谓清算路径,是指某一个席位的所有证券买卖是并入哪一个证券营业部,并进而并入哪一个结算会员进行清算。

  (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同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流程

  1、交易日(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当日交易成效数据通过交易系统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按照净额结算原则,对所有结算单位当日的证券买卖进行轧差清算,并产生清算金额(清算金额=净卖金额-净买金额)。在净额结算方式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买卖各方的交收对手方。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进行中央清算时同时计算有关费用,产生各结算单位的实际应收、应付金额。

  实际应收应付金额=清算金额-交易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其他应付费用

  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清算完成后,通过远程数据通讯方向向结算单位提供当日清算数据汇总表,列示结算单位当日对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应收、应付资金数额,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结算单位发出结算指令。

  5、结算单位依据结算指令完成资金交收。

  (二)资金交收

  资金交收首先满足二级市场交收,然后满足一级市场交收。

  资金交收具有终局性和不可逆转性。

  (三)资金划拨

  1、划入资金

  2、划出资金

  二、深圳市场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罚息1‰】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办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由其托管人作为中国结算上海或深圳分公司的结算参与人,直接与结算公司办理其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结算业务,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托管人应当缴纳结算保证金

  托管人应当在结算公司的结算银行中选择1家,开立1个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结算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结算公司依据T日清算数据,于T日当晚对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证券交收;T+1日17:00,同托管人完成资金的最终交收。

  托管人如出现资金交收透支,结算公司可以采取措施:

  ⑴根据托管人发生的透支金额,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⑵T+1日交收时,暂扣托管人指定的、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120%的证券。托管人在2个交易日内补足透支款本息及罚息的,结算公司向托管人交付暂扣的证券。否则,结算公司将卖出暂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托管人的透支。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本息及罚息的,差额仍违约的托管人追索。

  ⑶要求透支托管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有关责任方盖章的资金交收透支责任确认书,将该透支事件在托管人业务不良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

  ⑷通知透支托管人向结算公司提供财务状况说明,提出弥补透支的具体措施,将该托管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密切监测其财务状况。

  ⑸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透支托管人所托管合同投资者的证券买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