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我国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主要区别在于标的债券的所有权归属不同。
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2006.2.6中国结算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重点完善了质押式债券回购制度,改革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建立了债券回购质押库存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回购业务中的质押法律关系。
二是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改变了以往按证券公司席位进行回购交易的做法。
三是建立了债券余额查询系统,使投资者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免受侵害,并抑制个别券商挪用客户债券从事回购融资的行为,为监管机构加强对券商违规行为的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新老划断”
2006.5.8债券现券业务和证交所新推出的新代码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执行该实施细则。
对证交所原挂牌代码的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各结算参与人以其2006.1.25收市后的未到期融资回购规模为上限,在1月25日至5月5日期间,可以按现行回购业务规则在到期日滚动续做,对超过上限的部分中国结算公司做欠库扣款处理。
1、初始清算交收。
2、到期清算交收。
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100
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3、质押券管理。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融资方需在质押库中存放足额的债券作为质押。
4、违约处理。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天数
5、标准券折算率和融资额度计算。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一单位债券的面值折算成债券回购业务标准券代表的金额的比率。
⑴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和公布。
①对已在证交所上市的、可用以进行回购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和其他债券,由中国结算公司在每星期三收市后根据“公式一”,计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品种(该星期新上市的债券除外)在下一个有交易安排的星期(有交易安排的星期是指该星期至少有1个交易日未休市,以下简称“适用星期”)分别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②对新上市债券,按照“公式二”计算。
国债:计算参考价×93%÷100
企业债及其他债券:计算参考价×90%÷100
计算参考价——发行价格;未载明发行价格,为面值。
⑵融资额度的计算。
① 某客户持有上交所上市96国债(6)现券1万手。该国债当日收盘价为121.85元,当月的标准券折算率为1:1.27。该客户最多可回购融入的资金是多少(不考虑交易费用)?
因为回购可融入资金的额度取决于客户持有的标准券库存数量,而与其持有现券当时的市值无关。所以,
该客户回购可融入资金量=1 000×1.27(万元)
注意与持有数量及当月的标准券折算率有关,而与当日收盘价无关。
② 某证券公司持有一种国债,面值500万元,当时标准券折算率为1:1.27.当日该公司有现金余额4000万元。买入股票50万股,均价为每股20元;申购新股600万股,价格每股6元。问:为保证当日资金清算和交收,该公司需要回购融入多少资金?库存国债是否足够?(不考虑各项税费)
计算如下:
应付资金总额=买入股票应付资金+申购新股应付资金=1000+3600=4600万元
需回购融入资金=4600-4000=600万元
该公司标准券余额=500*1.27=635万元>600万元
库存国债足够用于回购融入600万元。
③ 某证券公司持有国债余额为A券1200万元,B券4000万元,两种券的标准券折算率分别为1:1.15和1:1.25.当日该公司上午买入R028品种5000万元,成交价格3.50%;下午卖出B券4000万元,成交价格126元/百元。问:回购交易资金清算?国债现货交易资金清算?该券商国债标准券是否欠库,如欠库计算应扣款金额?当日资金清算净额?(不考虑各项税费)
计算如下:
回购交易清算:应收资金=5000万元
国债现货交易清算:应收资金=4000万元*1.26=5040万元
是否欠库及欠库扣款清算:当日现货库存=1200+4000-4000=1200万元
标准券余额=1200*1.15=1380万元
标准券库存余额=1380-5000=-3620万元
∴该券商国债标准券已欠库,该欠库金额即为应扣款金额3620万元。
当日资金清算金额=应收资金-应付资金=5000+5040-3620=6420万元(当日应收金额)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清算与交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
参与债券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二、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一)开立交收账户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与到期结算。
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系统中分别设立资金及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与结算参与人资金和证券的交收。同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即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此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结算系统名义,开立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和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分别用于核算和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扣的交收担保品、交收透支后的待处分证券。
(二)买断式回购交易初始结算
(三)初始结算的待交收管理
(四)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1日14:00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受对同一笔交易的多次申报,但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
(五)履约金返还[谁履约归谁;都不履约归风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