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我国权证的清算与交收
权证是指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在权证清算交收模式上,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总体来说是一致的。对于权证的二级市场市场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充当“共同对手方”提供交收担保。对于权证的行权,则均不充当“共同对手方”,而由权证发行人身身通过提交担保物来保证权证持有人可以成功行权。
在权证二级市场交易的交收和行权交收过程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贯彻了“银货对付”原则。区别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实行“待交收”制度;二是行权交收期不同。
首先是“待交收”制度方面的差异。①在该制度下,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进行“待交收”处理,即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日日终结算备付金账户内有足额款项可以支付投资者买入的权证,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即在T日日终将权证经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过户到买方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如果没有,则推迟到T+1日日终办理交收。如果T+1日日终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款项,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应向结算参与人交付权证,并最终过户到买入投资者证券账户;如没有足额资金,则按照“银货对付”原则,暂不向违约结算参与人交付对应的权证。②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则未实行“待交收”制度,所有权证二级市场交易均在T+1日日终按“银货对付”原则办理交收。
其次是行权交收期不同。上海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日日终;而在深圳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1日日终。
一、结算参与人申请参与权证结算业务
(一)直接参与结算
初始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从结算备付金账户直接扣收)
(二)代理结算
取得权证交易资格但未取得权证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可选择代理结算模式,通过具有权证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代理权证交易和行权的结算业务。
(三)担保结算
取得权证交易资格但未取得权证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可选择代理结算模式,通过具有权证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代理权证交易和行权的结算业务。
二、权证结算
(一)总体框架【“银货对付”原则】
对于权证交易,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实行T+1日担保交收;对于权证行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行T+1日非担保全额逐笔交收。权证交易和行权的证券、资金最终交收时点均为T+1日16:00。
(二)清算
1、权证交易的清算。 2、权证行权的清算。
(三)交收
最终交收时点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先完成T日权证交易的最终交收,再进行权证行权的最终交收。
1、权证交易的交收。
2、权证行权的交收。
⑴现金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
⑵证券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
①认沽权证 ②认购权证
三、违约处理
(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未完成权证交易资金交收,出现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采取措施:
1、扣划待处分权证;
2、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下一交易日起限制相应的权证买入交易,并暂停该结算参与****证买入的结算服务;
3、对透支金额按1‰日利率收取违约金。
(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补购,卖空金额的1‰卖空违约金】
1、权证卖空。
2、标的证券卖空。
(三)待处分权证处置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T+2日起处置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中的待处分权证,处置所得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交收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