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数量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
交易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买入股票、基金、权证 |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 |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
买入债券 |
1手或其整数倍(1手是1000元面值) |
10张或其整数倍(1张是100元面值) |
卖出债券 |
1手或其整数倍 |
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
债券质押式回购 |
100手或其整数倍 |
10张或其整数倍 |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
1000手或其整数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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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